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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型强互惠下的水资源冲突消解制度设计(2)


 满足政府作为强互惠者希望被民众支持的要求。在这双重作用下,政府就会利用其合法的权力,制裁不合作者,使合作得以在群体中进行下去。 125
在应对日益严重的水资源危机过程中,政府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积极推动流域水管理制度的改革[16]。主要措施就是将流域灌溉系统的管理权责从国家或者集体部门转移给当地用水者,通过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鼓励农民的参与来提高灌溉系统的运行绩效和水资源的利用效率[17,18],以改善其他政策的失效。政府在制定水资源冲突消解制度中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制度设计影响用水主体的行为方式和决策,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及分配的公平性及130 合理性,减少用水主体心理上的落差,从而避免或缓解冲突的发生。消解制度中同样也包含惩罚机制,旨在抑制短期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机制设计探讨的是“人工设计的看不见的手”,用以解决非理想状态下的契约安排问题,这也是本文尝试解决水资源冲突的途径。
2 水资源冲突消解制度设计模型
对于某一具体流域而言,水资源数量都是一定的,其承载的人口数量、经济规模、环境135 容量都是有限的。水资源冲突萌芽、发生、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必然会采取一定的有效对策来解决冲突,制度的传导作用会使冲突中的行为主体改变自己的状态,从而影响冲突的发展过程。
政府强互惠者的制度安排(IA),就是政府通过一个设计(g)将那些对个体和社会存续有意义的达成共识的行为规范(共享意义,Comsign)过程化。 140
强互惠政府本身亦作为制度的需求方,理性的制度设计函数为
111222max()[()]nnnPPIAPgIntIntIntj (1)
1()niiiextiSupSupSupj (2)
n代表由于个体利益和意义体系的多元化,水资源冲突系统中代表各方利益的阶层个数;iInt是每个阶层的利益诉求,系数i

代表政府对各阶层利益诉求的满足程度,满足条件145 ni1[01]1ii,,;i

表示信息传递系数,政府通过信息传递系数得知每个阶层的诉求,[01]i
 ,,j代表调整项,用于弥补那些信息传递系数过小的阶层利益诉求,是强互惠政府认为理应表达的公众共享意义。由于强互惠者的合法性必须得到来自群众和社会的认可,当政府违背社会所共识的行为规范时,其合法性的地位将会受到动摇,假设政府所得到的支持必须要高于一个临界值0Sup,而iSup代表阶层i的利益完全得到满足时对政府的支持度,但150 由于,的存在,政府很难完全得到iSup,当任何一项为0时,政府就得完全不到阶层i的支持,因此从整体上看,政府得到的合法性支持为 1
( )
n
i iiext
i
SupSupSupj

  
,且0SupSup。
强互惠的政府制度设计的目标之一就是尽量满足各个阶层的共享意义的通常表达,即通过专门的强互惠锻炼使得1,0ij。所以,最理想的强互惠政府的制度设计可以最充分155 的表达所有阶层的利益诉求和共享意义,即该制度为1IA,对应的参数组为:
1111111222nn}nIntIntIntj,,,,,其中1110ij,
 假设水资源冲突系统中有三个主体:上游主体、下游主体、政府主体。他们对水资源进行市场交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分别表示为123IntIntInt,,,m个上游主体,n个下游主体。 160
政府在设计水资源冲突消解制度的目标包括两个方面:尽可能地满足用水主体的利益诉求——期望用水利益最大化,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缓解上下游主体之间的矛盾,维护地区稳定;满足各用水主体的利益诉求下,通过水权交易刺激用水主体的节水行为,实现用水主体总用水量的最小化和全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经济人”的上下游主体,利益诉求是希望通过水权交易实现自身用水效益最大化。 165
所以这个过程可以表示为:
123123(,)(maxmax,)IAgIntIntIntjgIntj,,,, (3)
111maxmax[()]miiIntEUw (4)
221maxmax[()]njjIntEUw (5)
31111(max{[()][()]()},min())mnmnijijijijIntfEUwEUwEjww (6) 170
.. [()]0 [()]0ijstEUWEUW, (7)
式(4)(5)分别为上游主体和下游主体的利益诉求函数,式(6)为政府主体的利益诉求,期望能以最少的水资源量满足用水主体期望用水效益最大化,式(7)为约束条件,表示用水主体期望用水收益不能为负。在有限理性的约束下,i

不会总取到1,调整项j是政府本着强互惠的目的可以弥补的参数。 175
自由的水权交易制度可以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引导有剩余水资源的主体转移其到缺水主体手中,对水资源较为充足地区的低效率过量用水产生利益约束,用水主体采用节水技术,把节约的水有偿地转让给水资源紧缺地区,同时转让者也可以把转让水权获得的收入用于先进节水技术的采用上或生活的改善上,提高了双方的用水效率,得到更大的利润。同时促进了地区间的水资源交易和重组,有效地改变了流域缺水与浪费并存的现象,平衡了主体180 用水,保证了水资源在生态、生产和生活领域的合理配置。通过水权交易,提高了单位用水效益,改变冲突主体的用水观念和用水方式等。
自由的水权交易必然导致严重的负外部性,这是由市场机制先天的缺陷及水资源的特殊性决定的。政府作为流域水资源的所有者天生的强互惠者,有权利激励高效的水权交易及惩罚水权交易中的卸责行为,从而纠正水权市场可能出现的“失灵”,保障流域水权交易的健185 康运作。强互惠型政府则可以通过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来刺激用水主体的节水行为,增加水市场上的交易量,从而缓解缺水地区的用水冲突和过激行为。
用水主体因初始分配水量不同,用水效率有所差别等原因,分为两类:缺水主体b和丰水主体s。丰水主体以p的价格转让w的水权,缺水主体购得w,剩余的(1)w由政府强制预留下来,用以调配。简单起见,假设用水主体有相同的生产函数、成本函数,生产函190 数为简单的要素生产函数:()Qwaw,其中0a代表生产效率的变化;生产的成本函数为2()Cwcw,其中0c为成本系数,w为用水主体的实际用水。
 在这种情况下:
211maxssgIntpawcwpwC (8)
222maxbbgIntpawcwpwC (9) 195
式(8)中,p是产品市场价格,Sw为卖方主体的实际用水量,w为出售的水量,p为水市场交易价格,gC为进行水市场交易付出的成本,主要是指政府对交易双方的行为进行监管,交易双方向政府缴纳的成本,此处取02()gCww,0w为用水主体初始分配到的水权,[01],,代表政府促进水资源交易的力度[19]。式(9)中,bw为买方主体的实际用水量,包括初始分配的水量和通过水市场交易的水量。将02()gCww代入式(8),式200 (9),分别对其求导,得:
0201020122()022()0'2()0'2()0()bbbsssbsbbssIntIntpacwwwwpacwwwwwwIntIntpwwwpwwwww
所以00222222()ssbbpapwcppapwwcpawwwc
交易双方的用水量之和为02222()bsbpawwpapwwcc
分别对,p求导得()()0,0sbsbwwwwp 205
对比起见,在无水权交易制度下,缺水主体和丰水主体的利益诉求都是期望用水收益最大化,用函数表示为:
022max()iiiiiIntpQCpawcwww
i代表用水主体i的生产获得的净收益, C为总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和政府监督成本。
由022()0iiipacwwwwi 210
得:0*b22()bpawwc
00S*02()2()2()22Spawpawccwpapawcc
 
对用水户来讲,非法占用额外的水权用于生产获得的收益总能大于其成本。因此,对丰水主体也采用非法占用额外水权时,两个用水主体的用水总量为:
 00**bSTSbpawwwwwc() 215
3 结果分析
(1)从用水总量来说,当1且02()sapcwwpc时,水权交易下的总用水量小于非水权交易下的用水量。水权交易在
0 2 () s apcww
p
c
 

 
 
 的情况下刺激了用水主体的节水行为,提高了单位用水效益,改变用水主体的用水观念和用水方式。在水权交易过程220 中,可以通过价格的杠杆作用来体现政府对当地用水主体的激励措施,在当地水资源冲突比较少的情况下,流域管理机构可以相应地在水权交易的过程中实行相对优惠的价格,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水资源冲突的发生有一个遏制的作用。
(2)水权交易下的总用水量和交易价格p成负相关,而与转让水权比例成正相关。水权交易下的节水行为可以根据交易价格及转让比例来控制。强互惠政府可以通过这两个控225 制因素来减少用水主体的水使用量,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减少水资源的无效消耗量,水分生产效率,供水保证率和水资源的承载能力。水资源极度紧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首先解决水的制约问题,面对水资源不断减少,人口不断增加,生产和生活用水需求不断增长的现实,节水无疑是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和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的最佳途径。这也是解决水资源冲突的一个重要途径。 230
(3)缺水主体用水量因为水权交易的进行增加了wc,而丰水主体实际减少的用水量为02()2()scwappccc,丰水主体减少的水量大于缺水主体增加的水量,这与政府对水权交易比例的控制有关。强互惠政府为了保障生态环境的基本用水,防止用水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规定丰水主体的可交易水量必须扣除环境用水之后的剩余水量。同时为了促进用水主体的节水行为,强互惠政府可利用自身特殊的身份对节水的主体进行奖赏补偿。 235
政府主导的水权交易制度,不仅可以优化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增进产业的节水行为,还可以进一步满足生态的用水需求,实现全社会的福利改进,因此更适合政府之间的交易。此时,政府不仅要对参与主体进行准入限制,而且必须主导市场交易,必要时以政策手段强制性的要求转让的水权用于生活、生态或环境的用水需求,实现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240
4 启示与建议
政府型强互惠主义为我们的制度演化开了一个新视角,摆脱了原本的制度演化理性设计和自发演化的思路,以一个统一的框架来审视跨界水资源冲突。各用水主体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出于减少成本的考虑选择相互合作的行为方式,这样诸多行为方式经由模仿在群体中扩245 展,内化为习惯、习俗或者制度,政府型强互惠者逐渐表现出建构制度的倾向,制度在自发演化和理性设计的博弈中收敛到某个不动点时就表现为均衡。具体从水权交易的政策来看,有一些因素可能影响其在解决跨界水资源冲突上的应用效果,需要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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