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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作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政策研究(4)


一主体。只有在制度上确立科研人员是完全意义的转化主体,才能从根本上建立市场导向的
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高我国科技成果、尤其是高技术成果的转化率。
正如本文2.1、2.2 小节所阐明的,在高技术领域,科研人员与转化实施单位的技术差距
295 一般会较大、且更需要科研人员的隐形知识;因此,高技术职务成果的转化必须要由科研人
员主导,才能取得较好的转化绩效。这一高技术成果转化的基本规律已经在发达国家所证实。
号),形成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系。目前,上述规定均有效。
依据国家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各省、直辖市都制定了和上述规定一致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27 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的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中央级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 号)第六条第四款,《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
行办法》(财教[2008]495 号)第五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实际上,让科研人员参与并主导高技术成果的转化,也正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高技术成
果转化率高、高技术产业与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18] [19] [24] [25]我国清华大学“热
幅成像技术”等高技术成果的成功转化,也正是由科研人员的主导,该成果的转化才完成开
300 创性的第一步,才有后来突出的发展绩效。[26]因此,不把科研人员作为职务科技成果、尤
其是高技术成果转化的第一主体,赋予其完全意义的转化主体职能,将难以实现高效率的成
果转化。
然而,我国现行的制度安排,并没有把科研人员作为完全意义的转化主体。按照1996
年10 月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国家首先支持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
305 校等事业单位、农业科研机构与农业试验示范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28只有在本单位没有
适时实施转化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才能与单位协议实施转化,而且要求科研人员
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29另外,在1999 年4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中也作出类似规定,即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才可以实施
310 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30这些规定的实质是把科研人员置于从属、被动的地位,把科研人员
作为成果转化的备选主体。这种制度安排并不利于充分发挥科研人员把科技成果应用于实践
的内在激励,从而推进职务成果的转化。
3.3 科研人员对职务成果转化的技术权益难以保障落实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法律、政府令和政府行政管理办法的制度框架,以数量化的形
315 式明确规定了科研人员享有职务成果转化收益的技术权益:一是在法律层面上,1996 年10
月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对科研人员享有的技术权
益作出了数量化的分配安排;2009 年10 月施行《专利法》第十六条也要求权利人应当根据
职务专利的转化收益给予发明人合理的报酬。二是在政府令层面上,2010 年1 月施行的《专
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 号)的第七十八条量化规定了发明人应享有职务成果转化
320 收益的技术权益;另外,1999 年4 月施行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教
育部令第3 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也量化规定了科研人员享有的技术权
益。三是在政府行政管理办法层面上,国务院,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均对高等学校、科
研院所和企业的科研人员享有的技术利益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31上述规定清晰的界定:作
为国家科技主力军的国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其科研人员对职务成果转化收益享有
325 相应的技术权益。
当前,国有企业的科研人员享有职务成果转化的技术权益并没有出现制度障碍;32但国
28 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9 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四条。
30 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 号)
第3 条。
31 如:(1)国务院的国办发[1999] 29 号的第2 条,国办发[2002]30 号的第八条;(2)国家教育部的教
技[2004]4 号的第10 条;(3)国家科技部的国科发专[2010]264 号的第四十条;(4)国家财政部的财企[2010]8
号第一~五章的全文、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财教[2011]127 号的第三条,但财政部两个管理办法只适用于北
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中央事业单位。
必须指出的是,国务院的两个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的联合发文。
32 见《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 号)第三~七条,《中关村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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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享有技术权益却存在明显的制度障碍。对高等学校,虽然
国家科技部和教育部在2002 年6 月联合发文规定,允许高校遵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自主
制订鼓励技术发明、转让的规定,以调动高校师生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33但高等学校作
330 为国有事业单位,其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并不能任意制定,必须遵循2006 年后国
家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即财教[2008]13 号、财教[2008]495 号。
在这两个规定中,明确指出国有高等学校转化职务成果收益的分配方案,必须报主管部门审
核、财政部门审批。这就是说,国有高等学校不拥有职务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自主决策权。
对国有科研院所,其情况和国有高等学校完全一致,因此,国家科技主力的高等学校和科研
335 院所,在事实上并不具有分配成果转化收益的自主决策权。国有科研事业单位不具有成果转
化分配的自主决策权,也就难以落实根据《促进成果转化法》等相关规定来落实科研人员的
技术权益。
如果科研人员不拥有应该享有的技术权益,必然抑制科研人员面向发展需求、生产实践
来组织实施科研活动,导致科研人员的研发焦点集中于“发论文”、“成果鉴定”等方面。
340 事实上,我国科技成果的成熟度普遍不高,根本原因不在于科研条件差,而是没有有效的激
励机制、足够的激励强度,引导科研人员面向生产实践,把满足发展需求作为研发目标、满
足把工业化生产实践等作为研发要求,并始终将二者贯穿于研发活动的全过程,研发获得企
业愿意采用、消费者满意使用的市场成熟高的职务成果。我国“两弹一星”的伟大成功已经
充分证明,科研条件并不是我国不能研制高技术科技成果的根源,关键在于激发科研人员的
345 内在积极性。因此,在当前必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更多的采用经济手段来引导、激励科研
人员面向国家发展需求、面向工业生产实践研发高质量的职务科技成果。
4 结论
当前,我国科技体制存在突出问题就是科技与经济“两张皮”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广大
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还没有充分调动起来。[36]产生这两个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
350 科研事业单位还不是技术市场的主体、科研人员不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远离技术市场的
科研事业单位和科研人员,必然导致科研单位、科技人员与科研活动脱离于国家经济建设和
市场需求。因此,是否把科研人员作为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主体,并支持其创办高技术企业
来主导职务成果转化,是当前必须要在国家政策层面上做出决策的一个重大问题。
然而,把科研人员作为职务成果的转化主体、并支持其转化职务成果,目前存在三种担
355 心:一是如果科研人员“下海”搞成果转化,高校的教学谁来承担,公益性的、国家战略性
的科研项目由谁来承担;二是科研人员作为转化主体,是否导致科技人员不愿意从事基础研
究、前沿技术研究,造成国家长远发展潜力不足;三是科研人员主导职务成果转化会导致国
有资产流失。从美国1980 年以来的实践看,放手研究型大学和联邦实验室的科研人员转化
职务成果,并没有导致大学教学的停顿、科研人员不参与公益性与国家战略性的科研项目;
360 相反,科研人员面向产业需求、紧贴生产实践的课堂教学更有吸引力、效果更好,更能通过
课堂教学、研究生参与课题等手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把更多的精力用于科学
研究和技术创新。而且,科研人员更愿意从事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承担国家科研任务,
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 号)第一~五章的全文、第六章第四十二条;
这些规定并不违背2009 年5 月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
 做出质量更高的基础研究成果,因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具有更大的
商业潜力、更高的产业化价值,更能激发科研人员投入创新型劳动于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
365 究。[37]对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不转化职务成果、较低的职务成果转化率才是最大的国有
资产流失,因为在当今知识经济环境下,作为知识的科技成果始终处于快速贬值的状态,所
谓的“摩尔定律”34就是对信息技术知识快速贬值的深刻描述。因此,这三种担心在事实上
是不存在,应该继续解放思想,创新国有科研事业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建立以科
研人员为转化主体的职务成果转化机制,实现国家、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多赢”。
370 本文提出的政策创新要点是显然的:在制度上,(1)把作为国家科技主力的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等国有科研事业单位,塑造成为技术市场的主体,赋予其科技成果的自主经营权;
(2)把科研人员作为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主体,作为职务成果转化的第一位的、首要的力
量,对其予以政策投入支持;(3)以数量化的方式明确国有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在职务成果
转化收益的技术权益。实现上述三项重大政策变革,关键是要改革当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375 理制度中的不合理部分,建立有利于国有科技成果——即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机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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