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 科研人员紧密对接自己的研究和产业发展需求。事实上,从激励的视角看,如果在事前(ex ante)作出一个合约——如果科研人员享有足够高的职务成果转化收益,这种经济激励就会 促使科研人员面向市场需求来组织实施科研选题、研究技术路线拟定、研发成果转化等科研 活动,从而把市场需求贯穿到科研活动的全过程。由此,科研人员紧密对接了研发和需求, 从而研发获得更有利于转化的职务成果。在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案》明确规定科研人员 125 至少应该获得成果转化收益的15%;在MIT、Columbia 等著名的研究型大学,教师能获得 30%9左右的成果转化收益。 针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问题的研究显示,企业普遍认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 研单位的科研活动脱离市场需求、企业生产实践;[29][30]研发成果成熟度低、技术与经济性 能不足,不能满足市场需要。[31]更为重要的是,我国高等学校教师虽然关注生产实践,但 130 并不愿在服务企业方面耗费精力,而且并不愿意创办企业来从事成果转化活动,原因在于高 等学校对教师的评价与考核制度并不包括激励教师从事成果转化活动的内容。[32]虽然造成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能忽视的是,由于科研人员难以从成果转化收 益中获得足够比例的份额,因而难以有效激励科研人员紧密对接自身的科研活动和生产实 践;由此导致我国职务科技成果脱离生产实践、市场成熟度较低,企业不愿意采用、转化。 135 因此,赋予科研人员享有足够高的成果转化收益,将激励其把市场需求贯穿于职务研究活动 的全过程;这不仅有利于科研人员研发高质量的职务成果,而且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形成 先进生产力。 2 美国支持科研人员作为转化主体的政策创新 从1980 年以来,美国采用立法手段建立科研人员主导职务成果转化的政策保障机制, 140 建立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以科研人员为中心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形成了研发竞争高 度激烈、市场机制高度成熟的技术市场体系。事实上,美国全球领先的高技术产业,谷歌、 思科等一大批新兴的高技术公司,都是依托这一新体系获得的。[33][34] 8 通常,“论文援引率”被视为论文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标。 9 MIT 数据来源为:http://web.mit.edu/e-club/www/presentations/tlo.pdf,Columbia 大学的数据来源为: http://www.columbia.edu/cu/vpaa/handbook/appendixd.html。 2.1 赋予科研单位自主经营“联邦政府支持科研项目获得专利”的权利 在1980 年前,美国联邦政府支持科研项目获得的专利,所有权归属联邦政府,除非联 145 邦政府与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中约定该科研项目获得的专利由项目承担单位拥有。对于 联邦政府拥有的专利,美国本土企业可以获得联邦政府的非排他的、免费的许可,但企业获 得这种许可必须经过26 个行政部门的审批,行政手续繁杂阻碍了企业对联邦政府专利的使 用。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美国联邦政府对本国企业的许可是非排他的、免费的,这导致激励 机制出现两个缺陷:一是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不能从专利转化中获得收益,导致其不愿意申请 150 专利;二是企业不愿意使用联邦政府专利,因为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免费获得联邦政府专利, 从而让企业在市场上不能依靠专利权利来获得竞争优势。机制上的缺陷导致联邦政府专利难 以进入产业领域,在1980 年,美国政府拥有的28000 件专利中只有不到5%的实现了专利 许可,而项目承担单位独家拥有的专利却有20-30%的专利实现许可、进入了产业领域。10很 显然,把联邦政府支持科研项目的专利权授权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更有利于技术进步。由此, 155 美国国会于1980 年通过《1980 年专利与商标修正案》,增加了对美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 术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即“第38 章 联邦政府支持获得的创新中的专利权利”。 11 通常,该修正案被称为《拜—杜法案(Bayh-Dole Act)》。 《拜—杜法案》的政策目标是利用专利系统来促进:(1)联邦政府支持科研项目取得 发明的利用;(2)最大限度的鼓励小企业参与联邦科研项目;(3)促进产业与大学等非营 160 利机构的合作;(4)保障非营利组织和小企业的发明成果在促进自由竞争的方式下被使用; (5)促进美国产业和个人的发明的商业化和公共获取;(6)保障政府能够有足够的权利来 使用联邦政府支持科研项目获得专利,以满足政府的需要、防止发明的滥用或非理性使用来 保护公共利益;(7)最小化本领域的行政成本。12 该法案重要创新有二:一是联邦政府支持科研项目获得的专利权,授权项目承担单位所 165 有、并由其自主经营,若联邦政府干预项目承担单位自由许可时必须举行听证;二是项目承 担单位转化专利获得的收益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发明人共享。13这两项政策创新极大的激 发了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投资创新、转化成果的积极性。根据美国大学技术经理人协 会(AUTM)对主要研究型大学的调查,1980-2005 年期间,专利申请量从495 件/年上升到 3278 件/年,累计创造3641 个新产品;在2005 年末,1/3 的Nasdaq 市值由研究型大学采用 170 “spin-off 模式”创办的高技术公司所创造;14而到2009 年,研究型大学全年专利申请量达到 18214 件。15《拜—杜法案》赋予了大学、国家实验室等公共科研单位对政策资助项目专利 10 数据来源:United States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1998, Technology Transfer, Administration of the Bayh-Dole Act by Universities, PP 3, GAO/RCED-98-125 (May 1998), http://www.gao.gov/archive/1998/rc98126.pdf 11 见Patent and Trademark Act Amendments, 1980(标号:PL 96-517)的Chapter 38 Patent Rights in Inventions Made With Federal Assistance. 12 见《贝-杜法案》“§200. Policy and objective”部分,该法条标记为:35 USC 200。 13 见《贝-杜法案》第"§ 202. Disposition of rights,该法条标记为:35 USC 202. 14 数据来源: “The Bayh-Dole Act: Important to our Past, Vital to our Future”; http://www.autm.net/Content/NavigationMenu/About/PublicPolicy/BDTalkPts031407.pdf http://www.autm.net/AM/Template.cfm?Section=Search&Template=/Search/SearchDisplay.cfm 15 数据来源: “AUTM U.S. Licensing Activity Survey Highlights: Fy2009”, 成果的自主经营权,等于赋予了科研单位在技术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使其成为技术市场的竞 争性主体,激励了科研单位之间的竞争,提高了研发质量;同时,赋予了科研人员与项目承 担单位分享职务成果转化的收益,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投身于成果转化,加速职务成果进入生 175 产实践、转化为高技术产业。 2.2 明确并落实科研人员的技术权益 尽管《拜—杜法案》提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共享职务成果转化的收益,但该法案并没 有明确指出具体的分配比例。在规范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收益分配方面,美国于1986 年 10 月将《1980 年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案》修订为《1986 年联邦技术转移法案》, 180 明确规定了科研人员在职务成果转化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即科研单位必须将不低于发明许可 收入或其它收入总额的15%支付给发明人(或合作发明人);当然,该发明人(或合作发 明人)是科研单位的雇员、并且在科研单位工作期间创造了该项发明。16 《1986 年联邦技术转移法案》的法条“15 USC 3710C”是对《1980 年拜—杜法案》关于 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共享职务成果收益规定(法条“35 USC 202”)的进一步细化。法条“35 185 USC 202”让科研单位在微观层面上具有了操作性很强的法律指南,有利于美国的研究型大 学、国家实验室等公共科研单位都据此执行了更加详细的、操作性很强的职务成果收益分配 模式。 在美国的主要研究型大学,职务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模式大体分为两模式。一种是固定 比例分配模式,即发明人按照固定比例分享专利等职务成果转化的净收入。通常是在扣除专 190 利申请与技术转让成本后,净收入的1/3 归发明者,1/3 归发明者所在系,1/3 归大学研究基 金。例如MIT 对技术转让收益的分配模式是:首先扣除15%作为MIT 技术许可办公室的运 行费;然后再扣除专利申请、维护的成本费;最后的净收益由科研人员(发明人)、科研人 员所在学院(或系、或研究所)和大学这三方均分。17Standford、Cornell 大学也采用这种 模式。平均而言,科研人员可获得不低于职务成果转化毛收入的25%。加州大学也采用这 195 种种模式,但收益分配向科研人员倾斜,科研人员享有职务成果转化净收益的35%。18第 二种是累进递减模式,类似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额纳税模式,即大学规定职务成果转化净 收入的数额等级,随着数额等级的升高、科研人员分配比例下降。如Colmbia 大学的收益分 配:首先,职务成果转化总收益的20%作为成本项目先行扣除,剩余的80%作为净收益进 行分配;当净收益低于或等于10 万美元时,科研人员获得净收益的50%、大学获得25%, 200 余下25%作为科研人员的研发活动经费(inventor’s research activities)——即大学为科研人 员建立科研活动基金;当净收益超过10 万美元时,第一个10 万美元以上面规则分配,对超 过的部分,科研人员享有25%、大学享有33%,剩余的分配给科研人员的研发活动基金和 http://www.autm.net/AM/Template.cfm?Section=Documents&Template=/CM/ContentDisplay.cfm&ContentID=5 880 16 在《1980年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案》(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 of 1980, PL 96-480)中没有规定科研人员享有职务成果转化收益的权利;在《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案》(Federal Technology Transfer Act of 1986, PL99-502 )的"SEC. 14. Distribution of Royalties Received by Federal Agencies,该法条标记为:15 USC 3710C。 17 数据来源:http://web.mit.edu/tlo/www/community/guide4.html 18 资料来源:http://www.ucop.edu/ott/genresources/pat-pol_97.html 科研人员所在的学院(系、研究所)分配。19 目前,美国的研究型大学、国家实验室等公共科研单位普遍建立了数量化的、公开透明 205 的、易于操作的职务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模式,明确了科研人员、科研人员所在部门、科研单 学术论文网Tag:代写经济论文 代写代发论文 代写管理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