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的各自的权益,有效的激励了科研单位、科研团队(院、所)和科研单位的创新创业激情, 从机制上实现了创新与创业一体化的科技创新机制,既促进政府、科研单位和产业的紧密合 作,又加快高技术成果的商业化步伐。 2.3 赋予科研单位自主经营“联邦政府支持科研项目获得专利”的权利 210 让大学、国家实验室等公共科研单位、科研人员掌握商业技能、利用好市场机制并非易 事,因为使用市场机制是要耗费成本的,需要积累商业技能;[35]因此,美国采用立法手段, 在三个方面建立了政府支持科研单位建立健全职务成果转化的商业基础设施、发展商业技能 的法律保障机制,主要包括机构保障、经费保障和成果转化服务保障。 在机构保障方面,法律要求联邦政府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必须支持公共科研单位建立隶 215 属于该单位的、专职于技术转移与商业化工作的“合作研究中心(cooperation research center)”20,负责本单位的技术转移与商业化工作;同时,组建“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公会 (federal laboratory consortium for technology transfer)”,培训科研人员理解、掌握技术转移 与商业化的商业技能。在经费保障方面,法律要求科研单位必须从年度经费预算中拿出一定 的比例,专门用于技术转移与商业化,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行政运行。对联邦实验室,法律 220 要求其以不低于0.5%的年度研发预算作为技术转移与商业化的工作经费。21在成果转化服 务保障方面,政府支持大学、联邦实验室等公共科研单位建立技术孵化器或企业孵化器,帮 助科研人员把职务成果孵化为高技术企业。 在实践中,美国的研究型大学普遍依法建立了被称为“技术转移办公室”或“技术许可办 公室”的机构,管理大学的知识产权、规划大学职务成果商业化策略,进行技术转移的相关 225 商业谈判等。美国AUTM 的调查显示,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的大学,1980 年仅有20 所、 1990 年加到200 所,到2000 年几乎所有的大学都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22事实上,很多具 有潜在商业价值的高技术成果,都是在技术转移办公室的支持下获得成功。例如谷歌公司, 在两名斯坦福大学的在校生发明了搜索引擎技术,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积极支持两位 发明人创办公司,并为他们提供技术中介服务和联络风险投资,最终帮助他们成功实现该技 230 术的产业化,而谷歌公司的快速发展也给斯坦福大学带来巨大的回报。23当前,美国MIT、 19 资料来源:http://www.columbia.edu/cu/vpaa/handbook/appendixd.html 20 在《1980 年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案》的“SEC. 6. CENTERS FOR INDUSTRIAL TECHNOLOGY” (标号为 15 USC 3705)中,定义的是“产业技术中心(the center of industry technology)”;在《1986 年 联邦技术转移法》中被修订为“合作研究中心”,见“SEC. 9. MISCELLANEOUS AND CONFORMING AMENDMENTS”。 21 《1980 年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案》的法条“15 USC 3710(b)”作出了“≥0.5%计提”的规定, 该规定在《1986 年联邦技术转移法》中得到保留。 22 数据转引自:Colyvas, Jeannette; Crow, Michael; Gelijns, Annetine; Mazzoleni, Roberto; Nelson, Richard R.; Rosenberg, Nathan; Sampat, Bhaven N., 2002, “How do university inventions get into practice?”, Management Science, Vol.48, No. 1: 61-72. 斯坦福等研究型大学在“把科研人员及其职务成果孵化为高技术企业(spin-off 模式的企业孵 化)”、“技术许可谈判”等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高超的商业技能。这些研究型大学不仅 是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的基地,还是高级科技类企业家、高技术产业的摇篮,对美国尖端人 才培养、高科技发展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235 3 我国科研人员作为转化主体的制度障碍 3.1 国有科研事业单位没有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经营权 市场化导向的改革,是我国自1985 年以来科技体制改革的主线。1985 年3 月13 日颁 发的《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把市场机制引入国家科技 体制,建立市场导向的科技系统运行机制。该《决定》的第三部分明确指出,技术市场是我 240 国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开拓技术市场,疏通技术成果流向生产的渠道,有利于研究机 构和生产单位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有利于促进竞争,使生产对科学技术的要求迅速成为研 究的课题,研究的成果及时应用于生产。这个政策的要旨是利用市场机制来构建新的科技体 制,建构以市场交易为基础的研究机构与生产单位之间的新型关系。在此之后的我国科技体 制始终沿着市场导向的方向实施改革。如1995 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 245 术进步的决定》、2006 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 力的决定》,均指出科技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市场导向,要让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三大 《决定》从根本上确定了我国科技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方向。 然而,技术市场机制的形成与完善、技术市场体系的发育与成熟,只有在研究机构成为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技术市场主体之后才有可能。[36]1985 年的 250 《决定》指出,独立的研究机构要面向社会,成为自主的研究开发实体;241995 年的《决定》 规定,绝大多数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机构逐步由事业法人转变成企业法人,走自负盈亏、自 主发展的道路;科研院所成为享有充分自主权、实行科学管理的法人。252006 年的《决定》 部署,深化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改革;继续推进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 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从三大《决定》的改革路线图看,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科技 255 体制改革始终坚持要把科研单位塑造成为拥有完全自主经营权的市场主体,从而让市场机制 发挥基础性作用。 尽管国家的政策导向是要把科研单位,特别是科研院所转变为拥有自主经营权的市场主 体。然而,作为我国科技力量核心的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与高等学校,事实上仍然不是拥有 科技成果自主经营权的市场主体,其主要原因是这些科研单位都是国有事业单位,必须遵循 260 国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2006 年,国家财政部以“部令”形式颁定《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随后以该部令为基础,国家财政部制定形成了一整套的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6。这些规定限定,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 24 见《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 年3 月13 日)的第七部分。 25 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发[1995]8 号)第22 条、第24 条。 26 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框架为:(1)2006 年5 月30 日以“部令”方式颁定《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2)依据该部令颁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 行办法》(财教[2008]13 号);(3)依据财政部令36 号、财教[2008]13 号,颁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 号);(4)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 号)、 财政部令36 号、财教[2008]13 号,颁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 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事业单位不能自行处置包 括职务科技成果在内的国有资产。27这在事实上要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这些国有科研事业 265 单位对其创造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科技成果的对外许可、转让、转化等资产处置行为,都 必须报批各级财政部审批。这表示国家财政部门才拥有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决定权,国有科 研事业单位不具有科技成果的经营决策权。被剥夺了科技成果自主经营权的国家科研主力— —高等院校和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不能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策科技成果的转化,导致科技 成果进入市场出现制度性障碍,技术市场机制不能发挥基础性作用。 270 不过,最近的政策创新朝向有利于国有科研事业单位成为技术市场主体的方向改进。为 积极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国家财政部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 果处置权改革试点,并于2011 年2 月12 日颁发《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 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1]18 号),该办法第二条规定: 275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 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处 置,并于一个月内将处置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 万元以 上(含)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由所在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然而, 这个规定只在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实施,并且只赋予了科研事业单位800 万元 的自主决策权限。 280 很显然,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让高等学校、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这 些国家科技主力,在事实上并没有享有科技成果的自主经营权,这直接导致两个重大缺陷: 一是大量的科技成果就难以进入市场,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成为常态;二是技术市场机制不能 顺畅的发挥基础性作用,需求难以引导科研单位、研发人员的自主创新,导致科技与经济结 合不好。现在,不赋予国家科研主力科技成果自主经营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已 285 经成为阻碍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障碍。 3.2 科研人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主体 完全意义的转化主体,核心就是要把科研人员置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第一人,作为成 果转化的首要力量,赋予其主动转化、主导转化的职能。事实上,科技成果既不会从天上掉 下来、也不会自动生成于人的大脑,必须经过人的创新型劳动才能获得;因此,在制度上不 290 但必须要把科研人员的创新型劳动作为一类生产要素,而且必须要把科研人员作为科技创新 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心环节,赋予其主导职务成果转化的职能,让其成为成果转化的第 学术论文网Tag:代写经济论文 代写代发论文 代写管理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