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良心观差异比较#
摘要:良心是个十分复杂难解的概念,是人类共有的德心。良心是一种复杂的情感、意识、心理的整合状态,也是一个体道德水平的重要标志和最终评价。由于中国和西方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从而使中国和西方的良心观又有着不同的特色。本文从良心范畴、良心理论、良心实质、良心成分、良心形成、良心地位等六个方面分析了中国和西方良心观差异,强调了中国人良心观的独特性。
关键词:良心;良心观;差异;比较
良心是个十分复杂难解的概念,是人类共有的德心。从语源或语义上来看,中国自孟子以来,大体上视良心为人们与生俱来的善良情感与意识;西方自古希腊以来,亦从与情绪有关的廉耻心((aidos)、义愤((nemesis)、正义((dike)、畏惧(does) 上升到某种理智、某种道德意识。
在汉语中,“良”义为善、好,“良,善也。”[1]“心”义为思维器官及其心理、思想
或意识,“古人以为心是思维器官,故把思想的器官和思想情况、感情等都说做心[2]。在西
方语言中,“良心”,Syneidesis(希腊语)、Synueresis罗马语、Conscientia(罗马语)、
Conscience(英语)、Gewissen(德语)、Conscience moral 法语)的前缀Syn、Con、Ge,就
是指的整体知、共同知、完全知或者自觉。因此,“良”与“心”合为一个词“良心”,就
是关于好、善或价值的心理、思想、意识,亦即关于道德价值的意识或者是道德评价。也就
是像佩斯塔那(Mark Stephen Pestana)所述,他将良心定义为“依据自己所认同的道德规范
对于自己的行为的道德性质的自我意识”;“良心的命令仅仅针对一个人自己的行为:良心
不涉及对其他人行为的道德评价。”[3]因此,良心是一种个人的、特殊的、具体的道德评价,
它区别于其他道德评价的根本特征乃是自我评价、自我意识 [4]。良心是一种复杂的情感、
意识、心理的整合状态,也是一个体道德水平的重要标志和最终评价。
一般说来,哲学家、伦理学家、宗教学家、心理学家都把人人具有,且不断体验、感受
到的愧疚、自责、悔恨等等道德心理、自我意识,与天道或上帝等联系起来,继而又把这种
意识,心理与自觉或不自觉的道德行为、道德践履联系起来,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良心观。但
是由于中国和西方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从而使中国和西方的良心观又有着不同的特色。
一、良心范畴的单维性与多维性
中国的良心范畴主要来源于孟子的良心观,认为良心就是道德的一个部分,认为良心的
基础就是道德,具有单维性的特点。而中国人对道德的基础理解是,道德之为道德,是因为
有利于或有益于他人。孟子认为良心具有明确的道德意义,“虽存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
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犹斧斤之于木也,旦旦而伐之,可以为美乎?”[4]这是首次出现“良
心”的完整概念,“心”这一概念在孟子这里第一次获得了明确的道德意义。孟子在一定程
度上揭示了良心范畴所含的道德情感和内心修养两方面的内涵。孟子又进一步认为,良心具
有“四心”和“四端”,“四心”与仁、义、礼、智的“四端”相对应,既是连通,又是开
端。“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
非之心,非人也。侧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
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 [4] 董仲舒也提出良心是人的更根本,
是一种道德意识,“故君子道至气则华而上,凡气从心,心、气之君也,何为而气不随也,
是以天下之道者,皆言内心其本也。” [5]王阳明认为,圣人之学,即是心学,“是故君子
之学惟求得其心,虽至于位天地,育万物,未有出于吾心之外也。……故博学者,学此者也,
审问者,问此者也,慎思之,思此者也,明辨者,辨此者也,笃行者,行此者也。心外无事,
心外无理,故心外无学。是故于父子尽吾心之仁,于君臣尽吾心之义,言吾心之忠信,行吾
心之笃敬,惩心忿,窒心欲,迁心善,改心过,处事接物,无所往而求尽吾心以自慊也。譬
之植焉,心,其根也,学也者,其培雍土者也,灌溉之者也,扶植而删锄之者也,无非有事
于根焉耳矣。”[6]。朱熹认为,“良心者 , 本然之善心 , 即仁义之心也。” [4]二程则把良
心视为同人心相对的道心。明代的王守仁是比较透彻地阐明了良心作用的伦理学家。他将良
心说成是是非之心,“是非只是个好恶。只好恶,就尽了是非。只是非,就尽了万事万变。”
他认为“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底准则”,你不要欺骗良心,实实落落地依着它去做,善
\便存, 恶便去,“良知原是完完全全,是的还它是,非的还它非”, 良心是人们行为的明
师。王守仁的思想把中国先哲的良心学说推向最高峰,并给了全面而深刻的论证。后来,清
初王夫之、戴震等也都对良心作了不同的论述[7]。
尽管西方也认为良心的基础是道德,但是西方对道德的理解则较为多样化,在良心的范
畴具有多维性的特点。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思想家把人和自己的关系作为道德的基础,人的幸
福就是道德的目的,中世纪的神学家把人与神的关系作为道德的基础。而到了基督教和经院
学者则认为良心就是上帝写在人心中的法,到了近、当代良心则重点关注社会伦理上。古希
腊的德谟克利特提出良心的概念并论述了良心的作用,“有些人对自己可灭的本性无知,然
而,因记起以前所作的坏事,他们的良心受到震动,于是自己就责备自己。”“照着良心行
事并且能知其所以然的人 , 同时也是一个坚定而正直的人”。古罗马的西塞罗指出,“对
于道德实践来说,最好的观众就是人们自己的良心。” 苏格拉底提出的“灵异”观点类似
良心,但带有某种神秘性,同时对这一概念本身未予以展开说明[8]。古希腊晚期的斯多葛学
派认为良心就是一种道德意识,是需要基于理性的[8]。并且指出良心是一种保护自我的防卫
机构,是“人内的神”,“圣神居住在你心中,他是我们所作坏事的监视人,好事的防护者”。
“良知会给行恶者带来烦恼、折磨与难过、鞭笞、责备; 相反的 , 对行善者而言 , 良知是
安慰、喜乐、快慰、幸福与平安的泉源。”
到了中世纪,神学家们用上帝或天主来解释良心现象,认为良心是上帝放在人心中的监
督人行为的法官,“在我们的灵魂里,可以说有一种天生的神圣,它统治着我们精神的城堡,
支配着我们对善恶的判断”。托马斯把了良心区分为普遍的、根本的良心和具体应用的良心。
而到了近代的良心则关注于社会伦理,强调与外部社会状况的关系。近代的巴特勒把良心看
作是一种能辨别善恶的心灵知觉能力,认为良心是一种人心中的据以赞成或反对他的欲望和
行动的支配原则,而自身并不直接趋向于行动。良心具有一种普遍性和优越性,也实际地存
在于绝大多数人的心中。良心即一个人所拥有的一种优越的反省原则。康德认为良心等于善
良意志、义务意识、内心法则,是对普遍道德律的绝对尊重,因此普遍的道德法则就处于更
优先的地位[9]。后来的黑格尔则又达到了某种综合:他认为良心是一种积极追求在主观和客
观上都是善的东西的伦理意识。叔本华则较强调良心的主观性,指出良心是“道德的自我
决定”。而费尔巴哈的良心观也是以追求个人幸福的利己心为山发点的。而费尔巴哈强调良
心与幸福、利益的关系,认为良心受人际利益关系的制约,“良心是在我自身中的他我”。
到了后来的密尔、佩恩、斯宾塞等学者重点探讨了良心与外部社会状况的联系,探讨了良心
在个人和族类那里的经验起源[10]。
二、良心理论的简明性与复杂性
中国的良心理论是以主要是由儒家阐述的,而儒家的良心论又可以说主要是一种直觉体
认论,都是在生命体验的层次上去感认和直觉良知,把良心视为一种直觉,具有简明性的特
点。从孟子、陆象山、王阳明到熊十力、牟宗三,在强调直觉论这一点上是一脉相通的。孟
子认为,良心就是“不虑而知”,尽心就能够“知性”、“知天”,“人之所不学而能者,
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
兄也。亲亲,仁也” [4]。到了宋明理学时期的陆象山则认为良心是一种本能的直觉,“心
只是一个心,某之心,吾友之心,上而千百载圣贤之心,下而千百截复有一圣贤,其心亦只
如此,心之体甚大,若能尽我之心,便与天同。为学只是理会此,诚者自成也,而道自道也,
何尝腾口说?”[11]王阳明也继续发展“良心是一种本能的直觉”的观点,“心者,身之主
也,而心之虚灵明觉,即所谓本然之良知也。“性无不善,故知无不良,良知即是未发之中,
即是廓然大公,寂然不同之本体,人之所同具者也。”[6]到了牟十三,则是良心直觉论的延
伸和发展,他提出,“良知是真真实实的,而且是个呈现,这须要直下自觉、直下肯定。”[12]
从以上这些中国学者对良心的阐述来看,他们的良心理论无不是以直觉为根本的,在这个基
础上逐步延伸和发展的。
西方的良心理论呈现出复杂性,从理性直觉论、感情直接论、知觉直觉论、经验论到调
和论,对于良心理论的阐述各有特点和不同。理性直觉论者认为,良心是不可能教育的,但
是良心可以在实践某一原则中得到锻炼,原则也只能通过各人的经验而被理解,人们之所以
能做出道德判断,是因为人们有一种天赋的道德知识,一种并非从经验获得而是人类理性的
本性所固有的知识。此种观点的代表最初是基督教神学家,如克里索斯托姆、裴拉鸠斯、奥
古斯丁等基督教思想家。奥古斯丁在《论真正的宗教》指出,精神真理不仅是逻辑律,而且
是善和美的规范,是一切不能用感觉得到的真理是吸收和判断已知事物所必需的,这些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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