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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英两国海上保险条款看海盗风险的投保问题(2)


 3.1.1 投保中国2009年船舶保险条款的全损险或一切险 120
其中包含全损险和一切险。其中都包含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和海盗行为所致船舶损失。其中全损险承保海盗风险导致的全部损失,一切险不仅承保全部和部分损失,还包括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所以海盗行为导致的船舶全部损失可以通过投保船舶全损险得到补偿,而若需增加部分损失及共同海损的分摊部分,则应投保船舶一切险。
3.1.2 投保国际船舶保险条款的战争险 125
多年以来,海盗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在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险别中一直颠沛流离,变化多端。37年归入战争险,83年和95年归入水险。2003年,伦敦保险人协会联合劳合社制定的新的船舶保险条款被冠以“国际船舶保险条款” (International Hull Clauses-1/11/2003),不再以ICC命名。其中承保风险的第五条为海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第八条为承保船舶分摊的救助、救助费用和/或共同海损,海盗险仍在水险范围之内。130 2009年,伦敦保险市场再次将海盗险从水险搬回战争险,并且拟定了背书条款(endorsement clause)。也就是说,目前海盗风险造成的船舶损失在英国保险市场由战争险加以保障。
然而,伦敦保险市场联合战争险委员会2002年的规定,使得很多海盗风险较大的海域已经被划归战争险的“除外区域”,因而必须加保特别战争险才能得到保障。
3.1.3 两种险别投保时的差异 135
涉及到船舶的投保问题,由于国内外保险条款的不一致,国内保险人如人保、太保、中船保等通常将船舶战争险、罢工险作为手写条款或背书批单列入船舶险(船壳险)的保单,意味着投保人投保船舶险时同时已经加保了船舶战争、罢工险;而伦敦保险市场船舶险保单中则将船舶战争、罢工险作为除外责任,也就是作为附加险,船东应单独进行投保[6]。
全球最大水险公司德国安联保险近期发布的针对海盗袭击保赔安排研究报告中重申海140 盗袭击不应再归于船壳保项目下,而应直接归于战争保项目。
笔者也倾向于将船舶的海盗风险纳入战争险的范畴。理由在于:
1) ICC条款中原本即有战争险条款,且09年的版本规定该条款可以进行单独投保。
2) 我国目前的战争险与船舶险打包投保的做法,实际上影响到船东灵活投保的意愿。事实上,曾经一些航运公司选择不报告海盗袭击事件以避免保险费的增长和冗长的检查145 [7]。若将海盗封险纳入战争险这一特殊附加险的范畴,则船东或其他投保人可以根据航程风险,货物价值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加保。这在目前航运业不景气的情况下,有助于帮助船东控制在保费的支出。
3) 战争险一旦分离出来,条款可以规定的更为详细具体,更能有针对性的应对海盗等行为的风险。一旦产生损失,索赔时出现争议的可能性也会降低。 150
3.2 货物保险
目前,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人通常使用的保险险别主要有两种:(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2009年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Institute Cargo Clauses,即ICC(1/1/09)。
3.2.1 投保CIC条款中的战争险 155
在CIC条款中,有人误认为应投保“一切险”(all risks)。理由是一切险是口袋条款,海盗行为所产生的赎金是外来风险所致,故属于一切险承保范围。然而,海盗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显然应当投保特殊附加险之中的“战争险”(war risks)。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水
 渍险的责任范围之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显然,海盗行为不属于列明的11种一般外来风险。此外,三种基本险的除外责任中,160 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的责任范围赫然在列。而海运战争险负责赔偿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止、扣押所造成的损失。还负责各种常规武器所致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述责任范围而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故海盗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海盗行为引起的共同海损,都可以在CIC条款战争险下得到全部或部分损失的赔偿。 165
3.2.2 投保ICC条款中的ICC(A)险
ICC条款中,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与协会货物A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简称ICC(A))与海盗索取的货物赎金有关。
协会战争险采用了列明风险的方法,针对以下三种风险所致损失:(1)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于这些原因引起的民变所引致的损失;(2)捕获、扣押、扣留、扣170 禁或羁押所引致的损失;(3)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所引致的损失。但海盗风险却不应由该险别来加以保障。因为其中的第二款所规定的捕获、扣押、扣留、扣禁或羁押,并不指海盗所采取的扣留船货的行为,而限定于由于第一款承保列明战争风险所引致的捕获或扣押等才被承保(“Capture seizure arrest restraint or detainment, arising from risks covered under 1.1 above, and the consequences thereof or any attempt thereat”[9]。 175
ICC(A)险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规定除外责任有四类,其中第三类除外责任“战争除外”中的第二款,指由于捕获、拘留、扣留等(海盗除外)所造成的损失除外。这表明,海盗行为造成的货物损失由ICC(A)险承保。
3.2.3 两种险别投保时的区别
ICC条款经多次修订后,目前的2009年版本中很多条款已经与之前的内容大相径庭。而180 我国目前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表面上来看已经更新至2009年版本,实质上只是在09年进行了备案,其内容仍然与脱胎于ICC1976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的版本如出一辙。由于我国保险公司承保后,基本都在伦敦保险市场进行再保险,因而及时对保险条款进行修订和更新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情况下,投保时应关注保险险别的巨大差异。
ICC(A)险属于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而CIC的战争险则属于附加险,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185 方能投保。自然其承保范围也有很大差别。
此外,如上文所述,2009年,伦敦保险市场已经将船舶保险条款中的海盗险从水险搬回战争险,按照惯例,货物保险市场也会有类似的变动。尽管目前尚未变化,但投保人仍需密切注意,或许很快,海盗造成的货物损失在伦敦市场也将转由战争险予以保障。
3.3 人员保险 190
船员在海盗劫持中的生命风险,一般认为与货物风险并不相同,是一种海盗行为的单独风险,故不能列入船舶货物分摊损失的共同海损之中。船上旅客的生命风险,也只能视作意外风险。对于船上的旅客来说,一方面可以通过自行购买人身意外险来加强防范,该意外险除外责任中应不包含“战争、武装暴动、军事行动”等事件;另一方面,船东或承运人也可以通过互保协会的保险来分散风险。 195
针对船员和旅客的赎金赔偿,可以通过互保协会的保险来加以保障。
 3.3.1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相关保险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船舶险承保风险与我国人保的船舶险条款相同,船舶全损险即保障来自入会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造成的船舶全损;而船舶一切险则除包含前述全损损失外,还包括由此产生的船舶部分损失及共同海损的分摊和救助费用等9。 200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赔险承保,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遣替换船员的费用。 针对船上旅客的生命风险,中国船东互保协会采用特殊约定的方法,允许对客轮进行特别保险,其承保对任何旅客行李物品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 或对任何旅客的伤、病或死亡以205 及与之有关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的责任。
3.3.2 英国船东互保协会的相关保险
英国船东互保协会常见问题解答第16条明确说明,只要“战争武器”除外责任条款未启动,协会仍然承保因海盗事件引起的常见保赔责任。赎金不是明确承保的风险,协会对赎金有明确的除外责任条款。在Royal Boskalis Westminster N.V.v Mountain(1999)案中体现以210 上规定:如果无法确定所支付的赎金有多少是用来解救船员的,那么就没有理由要求船东互保协会分摊赎金10。
3.3.3 投保两种险别时的区别
我国船东互保协会的规定与人保船舶险规定相同,而英国船东互保协会不承保赎金。
事实上,这也体现了共同海损分摊中的一个难题。由于海盗索要的赎金是总额,涉及215 到各方应分摊的比例会存在一定困难。相对而言,船舶和货物作为有形的财产,其价值通常容易确定,可以考虑根据其现值按比例来分摊,一般按到达目的港卸货之日的价值计算,或者按照航程中止之日的价值计算11。但涉及到船员的赎金支付,争论较多。一方面,船员的人命价值无法判断,目前船员赎金通常是每人20万美元左右。但这个数额只是估算,实际生命的价值无法以金钱来衡量。所以很难确定一个数额,哪怕是一个参考值来进行分摊。另220 一方面,是否应将赎金分摊到船员身上也是个焦点问题。因为船员的损失一般由船东互保协会来承担责任,因此,问题又回到是否应由船东互保协会来分摊赎金上。英国的上诉法院的前述判决认为,无法确定赎金有多少用来解救船员的,则船东互保协不分摊赎金。但是,船舶、货物的保险人可能因此而不满,因为船舶、货物、船员或旅客都是通过赎金的支付而得到解救,但是财产保险人却需要分摊共同海损,而船东互保协会却置身事外,似乎显失公平。225 那么,究竟是否需要船东互保协会对赎金进行分担?有人提出参照海难救助制度来解决12。在海难救助方面,对于人命的救助从来都是国际法赋予各方的义务,人们对于救助人命无权索要报酬。同样,虽然赎金对救助人命起到了作用,但基于国际上普遍承认的救助人命义务
9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网站,http://www.cpiweb.org/baoxiantiaokuan/5.jsp,2011年10月最后访问
10 海商法下海盗赎金的性质,刘潇,水运管理,2010年第4期 11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则G,部分规定为:共同海损损失和分摊的计算,应以航程终止的时间和地点的价值为基础。 12 张雯.论海盗行为与海上保险责任,http://shhsfy.gov.cn/hsinfoplat/platformData/infoplat/pub/hsfyintel_32/docs/200912/d_213601.html
 的观点13[10],船、货保险人不应当再要求船东互保协会进行分担。 另外,由于保赔保险是一种补偿,而不是责任,因此,保赔协会通常要求被保险船东先230 赔付第三人的请求,并将其作为从保赔协会得到补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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