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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英两国海上保险条款看海盗风险的投保问题
从中英两国海上保险条款看海盗风险的投保问题
高霏*
作者简介:高霏(1976-),女,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实务. E-mail: ferry403@163.com
(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5
摘要:近年来,船东向海盗支付的赎金费用在连年增加。船方、货方、保险人等各方针对赎金的性质,保险人应当承担的损失和费用等方面有较大分歧。海盗赎金可以分为船货赎金、人员赎金、支付给中间人的其他赎金等三类,从中国保险条款(船舶险、货物险)和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保险条款(国际船舶险和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的不同角度探讨了船方、货主10 等各方不同保险条款之下如何投保的问题,希望借此帮助投保人规避海盗风险所造成的巨额赎金损失。
关键词:国际贸易;海盗赎金;ICC;CIC;国际船舶保险;战争险
2007年以来,由于索马里海盗的猖獗,海盗风险一直困扰着国际航运业和海上保险业。目前,海盗危险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亚丁湾区域,非洲西部、亚洲等海域的海盗风险增长同样30 迅速1。
虽然有个别案例表明海盗可能会滥杀无辜,但多数情况下,被劫持船舶在交付赎金后,船舶和货物能够得到返还。然而,向海盗支付的赎金费用正在连年成倍增长,据国际商会统计,仅2010年一年,向索马里海盗支付的赎金总额就达2.38亿美元,赎回一艘被劫持船只的平均赎金已由2005年的15万美元升至2010年的540万美元2。油轮的赎金费用更高达千万美35 元。在海盗活动范围不断扩大,风险系数不断增加的大背景下,被劫船舶及其所运载的货物损失,应当在投保何种险别之下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该赔付又将被视为保险人承保的何种损失或是费用,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在险别的选择上,本文将以国内使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PICC)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条款,包括船舶险和货物险)和国外最常见的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保险条款(包括国际船舶险40 International Hull Clauses(简称IHC),和协会货物险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条款))为例来进行分析。
1 海上保险中的海盗定义
1.1 国际法及相关组织对海盗的定义
国际公约中,针对海盗行为的定义主要来自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中45 第101条对海盗行为作出了定义3。然而,目前海盗的活动区域除公海以外,也包括一些国家(如索马里等)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其行为也不再仅仅出于私人目的,因而公约的规定已经不甚合理。因而,国际海事组织1996年对海盗作出了界定,“凡登上或企图登上任何停泊或行驶的船只,并以暴力劫取船上物资的行为都属于海盗行为”。
问题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严重滞后,但其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对签约国具有50 约束力。而国际海事组织的定义虽然更广泛的被各国接受4,但因其民间组织的背景,其规定从本质上而言并无法律效力。这种国际法律的冲突导致了打击海盗行为问题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障碍。这在客观上也影响了各国打击海盗的成效。
1 2011年8月,国际权威保险组织劳埃德市场协会又宣称,非洲西部海域的海盗威胁已经逐渐升高,现在已到和东非索马里海盗为患情况同样的等级。另据亚洲反海盗及武装抢劫船只区域合作协定组织信息共享中心发表的报告披露,2011年上半年,船只在亚洲海域遭海盗或武装歹徒袭击的事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4%,创下5年来新高。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海峡和马六甲海域情况最糟,除创下5年来发生最多海盗袭击案外,案件上升幅度更高达5倍以上来自于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j/2011/08-15/3258782.shtml,http://www.chinanews.com/gj/2011/07-26/3211342.shtml 2 惊人!海盗每年造成上百亿美元损失,中国日报网,http://www.chinadaily.com.cn/hqbl/2011-01/20/content_11887178.htm 3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 条规定,下列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均属于海盗行为:(a) 私人船舶的船员或私人飞机的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i)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ii) 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4 目前国际上所统计的海盗事件主要依据国际海事局的定义,即通常认为凡是登上或者企图登上任何停泊或行驶的船只,以暴力手段盗窃船上物资的行为都属于海盗行为。
1.2 海上保险中的海盗定义
从中英两国保险条款来看,从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国际船舶保险和协会货物险,到我55 国PICC制定的船舶和货物运输保险,虽然都将海盗险列为列明风险,但却未给出明确的定义。
海上保险中“海盗”被解释为:“为其自己的目的而任意实施抢劫的人们,但不包括为了公共政治目的针对某一特定国家的财产,即便采用非法和犯罪手段,实施抢劫的人们。”5 60 从我国海上保险法的实践来看,大家似乎都比较认同以下关于海盗行为的成立条件: 1)行为发生的地理范围可以比较宽泛,只要是发生在海上即可,没有领土或者是国家限制; 2)在行为之前或者行为当时,行为人使用武力或者威胁使用武力; 3)行为人的动机是出于私利[1]。 65 可见,无论从国际法的完善出发,或是从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角度来说,各国都应尽快对“海盗”行为给出确切的定义,以使之后的海盗损失的索赔等问题有据可依。
2 赎金是否属于保险人可以承保的损失和费用
发生海盗劫持事件之后,通常由船东与海盗保持联系,并讨论和支付赎金。在船东向海70 盗支付的赎金中,根据海盗索取赎金时所指向的对象,大致可以将赎金分为:船货赎金,人员(包括船员,船上旅客)的赎金,其他费用。其中船货赎金在总赎金中占据主要部分。
2.1 船货赎金
对于船舶的赎金性质,因空船及载货船而有所不同。一般认为,若载货船舶被劫持时为空船,很难列入共同海损之中进行分摊。显然,因为货方当时并没有货物载上船舶,因而不75 可能因支付赎金而获益。而共同海损是针对货物的部分损失而言6,故这类赎金应由船东自行承担。而一旦船舶载货航行过程中被海盗劫持,则基本上可以与货物赎金一起,被纳入共同海损的范畴,从而由各受益方来进行共同海损的分摊。有观点认为,船舶所有人对货主可以主张海难救助。但笔者倾向于共同海损分摊,因为海难救助指被保险人为避免或者减少由于承保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而海盗大多只是向船东索80 要赎金,与海盗进行交涉甚至谈判都是船东独自出面解决,海上货运险的被保险人(即货主)基本没有参与施救活动,更不用说实际支付施救费用。因而视为救助费用有些名不副实。而向海盗支付的赎金符合了共同海损的全部构成条件,故应当视为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在《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则A中定义如下:只有在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做出特殊牺牲或支付特殊85 费用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行为[2];
为释放被劫持的船货而支付的船货赎金属于在遭遇到海盗劫持的真实风险下所有意采
5 Republic of Bolivia v. Indemnity Mutual Marine ins.co. [1909] 1 K.B.785; 另见Donald O’may & Juliam Hill, OMAY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144 6 尽管有观点认为共同海损不应仅针对部分损失,货物全损也可划入共同海损之中。但主流观点仍然趋向于将其列入部分损失的范畴。
取的合理措施而做出的合理牺牲和支出的额外费用7,并且这笔支出最终有效8,因而将其视作共同海损属于各方均能接受的做法。该事实也已得到英国法院的支持。并且共同海损原则也使用于承运人为营救、抢救或保护有危险的船只而支出的额外费用[3]。共同海损的分摊者90 包括与该风险有财务联系的各方,主要为船东、货主以及潜在租家。不过,有进一步分析指出,应考虑两种情况:(1)载货船及货物同时交还;(2)分批归还船舶和货物或者只交还船舶或者只交还货物[4]。前者自然是共同海损,后者因为缺乏受益的货方,所以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范畴。但后者本身出现的概率较低,故本文不做详尽分析。
2.2 人员赎金 95
船员赎金方面,争议主要集中在船员由何方指派。若船员与船东直接签订船员雇佣合同,则船员赎金由船东支付。若通过外派机构或船员管理机构派往船舶工作,则船员派遣机构应视为劳动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承担救助船员的义务。若发生在船员劳务中介机构外派船员过程中,则由船员劳务中介机构支付船员赎金。但这仅是支付赎金的第一性责任人,实际上,因每个船员目前的赎金平均不低于20万美元,因而,无论船东还是船员中介机构100 均无力承担,都通过保赔协会的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错误!未定义书签。。 船上旅客的赎金方面,旅客因与承运人之间有运输合同契约,故承运人应保障其运输途中的安全。故发生海盗劫持事件后,自然由承运人先行承担赎金费用。
2.3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支付给中间人的费用、聘请律师的费用、赎金支付费用(此处仅指租用飞105 机空投赎金的费用)、危机管理费等。很多时候,赎金只是船舶所有人在船舶被海盗劫持后必须承担的全部费用的一部分,其他费用可能与赎金相当,甚至高于赎金。这些费用在通常的保险险别中难以得到保障,只有国外保险公司新进推出的一些专门险别与此相关。
3 适当选择保险险别,转嫁巨额赎金风险 110
以上各类赎金,尽管多数能纳入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但投保人仍必须事先购买相应类别的保险,方能将这笔支出转嫁至保险公司。而保险险别,又根据船舶、货物、人员等保险标的的不同,有所差别。尤其在船货的保险方面,由于海盗风险一直在战争风险和水上风险之间转换[5],这使得同样的海盗风险,在进行船舶投保和货物投保时,可供选择的保险险别上,会有比较显著的差异。以下将以国内主流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国外市场115 中主流的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保险险别为例来进行相应的分析。
3.1 船舶保险
目前可供船舶投保的与海盗风险相关的险别主要有:(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2009年船舶保险条款;(2)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国际船舶保险条款。
7 因为据统计,陆地上发生劫持案件的获救几率为90%,而海洋上海盗劫持的获救几率为10%。并且从船货价值与支付的赎金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对于海盗劫持,支付赎金是一种无奈之下的理性选择。 8 至今尚未发生支付赎金后却未归还船舶和货物的海盗劫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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