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舆论机制。舆论监督是社会的预警系统。它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在权力的运行过程中保持探照灯式的监督,对用权者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对腐败分子产生震慑。舆论对于完善监督制度和执行监督程序,有着强大的影响力,因而能起到专门监督机构所起不到的作用。现阶段,我国应出台《新闻法》等专门法规,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用以弥补法制和道德规范方面的缺失。 (5)监察机制。这是一种事后监督补救的机制,是通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工作实现对党政干部不良或违法行为的监督。当前,我国的监察系统由于受党政部门的干扰,往往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第一,提高监察部门的政治地位,防止行政权对监察权的干涉,保证监察部门能独立行使权力。这也正是监察机制有效运作的基本条件。第二,国家在制定反腐反贪等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到它们的实际操作性和威慑性。在这方面,香港的反腐倡廉法规是借鉴。在香港政府制定的《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件》、《防止贿赂要例》等法律中,对所涉及的法律用语均有准确无误的界定,对其要打击的各种违法行为均有详细的列举,对规定的罚则均确切肯定。同时,香港的法律还赋予执法者特别调查、额外搜查、检取和扣留旅行证件等权力。监察人员甚至还可以根据一个公务员的财产状况,即可判定其是否犯有贪污受贿罪。 学术论文网T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