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从“一国两制”和联邦制的法理比较谈起,随兴所至,“顺藤摸瓜”,所引出的讨论已经超出台湾问题的范畴。这恰恰表明台湾问题之于中国的深远意义。台湾问题可以成为一个契机,我们因之探讨诸如联邦制,很容易推及其普遍意义,情牵“中央”与“地方”关系之结。何况台湾问题的最终解决和台湾前途的真正保障,恐有赖于中国整体宪政秩序的重构。由此,下文将重点讨论联邦制在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基础问题。
联邦制在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基础(从“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到 “一国两制、和平统一”之四) 联邦制在中国,并非甚么新话题。近代继戊戌变法(1898)、辛亥革命(1911)、 新文化运动和五四(1915-1919)之后,就曾有过一场联省自治运动(1920─1926)。究其由来,应源自清末民初。邹容的《革命军》和章太炎的《革命军序》,不但倡导推翻满清政府,而且主张建立与美国相仿的联邦制。孙中山的均权主义思想,内含同样的萌芽。南京临时政府的发起,明白宣称:“美利坚合众国之制,当为吾国他日之模范”。后来的“联省自治”,目的正在于建立联邦制。章炳麟解释说:“联省政府”与“联省自治”名义,似无差别,其实有冰炭之殊……是故各省自治为第一步,联省自治为第二步,联省政府为第三步……未有各省自治而先有联省自治,是舍实责虚也;未有联省自治而先有联省政府,则启宠纳侮也。(汤志钧编:《章太炎年谱长编》(1919-1936),下册,页609─610,中华书局1979年版。)“自今以后,各省人民,宜自制省宪法,……自县知事以至省长,悉由人民直选。”“此种联省制度,为各国所未有,要之中国所宜,无过于此。” 1920年湖南制定省宪为联省自治运动开启先河。这一年间,身处湖南的青年毛泽东异常活跃。该年9月5日的长沙《大公报》发表了毛泽东题为“打破没有基础的大中国,建设许多的中国,从湖南做起”的文章,“主张中国原有二十二行省三特区两蕃地合共二十七个地方,由人民建立二十七个国。……大组织到底无望,小组织希望无穷!”在此前后一个多月的时间内,毛泽东连续写了10篇关于“湖南共和国”的文章。最有意思的是9月30日的《“湘人治湘”与“湘人自治”》,明确指出“湘人治湘”仍是一种官治,不是民治。“我们主张组织完全的乡自治,完全的县自治,和完全的省自治,乡长民选,县长民选,省长民选。自己选出同辈中靠得住的人去执行公役。这才叫作‘湘人自治’”。按照毛泽东的上述观点,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区别一下今天的“港人治港”与“香港高度自治”呢。 中共党史上,早在1922年的“二大”宣言中,就明确提出“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甚至表示:“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中国地域内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可见当时受苏联影响,只把联邦作为民族问题的处理方式,而且走得很远。但是有此渊源,今天的当政者应该不会对联邦制感到陌生和恐惧,而可以抱着为我所用的态度。
今天联邦制遭遇的批评首先有:联邦制存在主权或权力的分享或分割,或有所谓“双重主权”问题;采用“联邦制”则需分权,即分割或放弃部分国家权力或主权,必然损害国家统一;联邦制违反“一个中国”的原则,为“两国论”和“台独”主张开路,为分裂主义活动谋求空间,等等,帽子满天飞。其实不然,根据主权在民的理念,或主权史传的看法,不难得出两岸人民共享的推论。主权因而不是什么传国玉玺,更不注定属于某单个政府所有,从来就没有什么“真命天子”。至于“分割”云云,又不是割给外人,有甚么大惊小怪的,难道是“宁赠外人,不与家奴”吗?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多矣,没听说谁被看走了眼,“一个”变成了“两个”或者“一个半”。 学术论文网T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