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 宗教管理方式 法制建设 [论文摘要〕本文从国家宗教管理法制建设和将宗教问题纳人社会主义社会两个视角探讨了目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的宗教管理等问题,试图找到一个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和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的途径。 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人了一个新阶段。以此为背景,我国的宗教理论建设也随之走入一个新领域,同时,宗教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关系也成为一个新的课题。在当前各个领域都强调“和谐”的新形式下,宗教管理与宗教政策的理论研究如何契合,这一主题成为教、学、政三界都关注的问题。 《决定》要求:“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我国需要着重发展的方向之一。从目前国家宗教局官方网站所公布的数据来看,涉及宗教的法律只有一部《宪法》,宗教政策有三项,行政法规有二项,地方性法规有一项,规章有六项。 可以说,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严格意义上的《宗教法》。据国家宗教局统计的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的宗教信徒数量,“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宗教信徒的人数至少已经占总人口的1/10,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如果处理不好这个群体的问题,势必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时,我国正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政策,要求国家依法立法,依法执法,依法司法,依法行政,使中国社会真正成为法制社会。对于宗教的管理自然也必须要纳人到法制轨道上来。对于依法管理宗教的提法,中央早有表述,自1982年至今不断提出新的内容。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更明确指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行为,以及社会方面涉及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事项和行为的行政管理。”虽然已经有这样的表述,但我国目前宗教场所和组织进行宗教活动所依据的主要法规还是《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在法学理论上,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而条例则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发布的。 《中国<宗教法>:众望所归!》一文根据“北京宗教与民间信仰研究”这一课题的数据指出:“宗教工作干部、宗教教职人员和一般宗教徒对制定((宗教法》的必要性毫无例外地予以了充分肯定,法律不健全被看作是影响中国宗教健康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而这一数据已是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的资料,与当前中国更大程度的开放和所面对的更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相比,相关数据肯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目前的宗教管理也的确遇到了更多的问题。此时,若没有一个完善的、权威的、有针对性的宗教法律对我国的宗教进行管理,不仅给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造成一定困难,也会给宗教场所和宗教组织的合理合法活动造成障碍。所以,在我国当前努力创造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制定一套完善的《宗教法》是势在必行的举措,也是完善国家法制体系的一个基本层面。此项调查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宗教干部最为关注(宗教法》的制定,文中说:“最痛切地感受因‘法律不完备、依法管理差’而影响宗教健康发展的是宗教干部;呼吁建立《宗教法》最强烈的,也是宗教干部。” 可见,制定和推出《宗教法》可以为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起到法律保证作用,这不仅有助于政府的管理,也有助于宗教事务的健康发展。
《决定》还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实践中把握全局,也必须将社会中的各种现象统筹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当代中国,忽视了宗教问题就是打破和谐。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宗教日益成为党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这不仅仅是由于宗教信徒的大量增长,更在于我们要面对西方社会对中国人权、宗教等问题上施加的压力。同时,宗教的长期性也明显地表露了出来。所以,研究当代中国如何合理合法地利用宗教的积极作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逐渐成为一门“显学”。但学界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大多还是浮在表面,虽然有政府的倡导性文件,但涉及具体的操作层面,恐怕还需要当代政、学、教三界的努力。而且,我们今天面对的宗教已经变得非常复杂和变化多端,研究出一个系统的理论并且可以应用于实践而不会很快被淘汰,恐怕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中国是一个并不缺少宗教的国度,更是有着悠久宗教信仰传统和多种宗教并存的国家。在我国历史上,不仅有原始宗教,还有最具本民族特色的道教,也有传人中国的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摩尼教、袄教等。这些宗教共同构成了我国多宗教并存的状况,在长期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历史上的封建王朝已经找到了一个处理宗教与政权和谐共存的模式。我们研究今天的宗教问题,不妨借鉴古人的传统。 有学者认为,受儒家学说的影响,中国人对待宗教基本处于“信而不虔,敬而远之”的状态,中国人对待鬼神之事,一直是理性主义占上峰。而中国的统治者也善于运用这种理智的态度,各种宗教只要不触犯国家法律和违反社会伦理,一般是给予了宽容的处置方式。而这种中华民族几千年所形成的宗教精神,也不会在短时间内改变。正是由于有了这种相对稳定的宗教观,我们今天在处理宗教问题时,也不能仅仅将宗教问题定位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事实上,就是要在观念上承认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是要合理合法存在,并长期与社会主义社会共存的现实。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讲,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就不是一句空话,而成为一个有根基的实际情况。当宗教变成社会主义的宗教的时候,它自然也会发挥它的优势作用,形成对社会有益的力量,下面的事例似乎能让我们更清楚地看到宗教的积极作用。2005年3-4月,笔者在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金渠镇枣林村进行了以了解农村宗教基本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调查。该村有佛教、道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徒1317人,占全村总人口的42. 86%。全村共有宗教活动场所5处,其中天主教堂1座、佛教寺庙3座、道教道观1座,共有宗教教职人员6人,其中天主教神甫1人、佛教僧尼4人、道教道士1人,另有天主教会会长5人。在这样一个信教群众比较集中的地方,信教群众与非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都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和谐相处。特别是在天主教信徒聚居的一、二、三组,经济发展较快,群众素质高,村容村貌整洁,人际关系和睦,社会风气良好,没有赌博及其他不法行为,没有遗弃、虐待老人的现象,村民和教徒中的贫困户等遇到困难时,能得到其他村民和教徒的及时帮助。在三组,群众还自发设立了助学金,用于本组困难学生的学费补助及对考上高中、大学学生的奖励。村委会主任是个天主教徒,与村支书工作配合较好,工作认真负责,群众基础好,村务管理规范有序,村委会班子是个比较好的班子。由此不难发现,信仰问题已不是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在当前的和谐社会建设中,宗教也可以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信教群众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积极力量。 从我国这样庞大的信教群众和众多的宗教来看,没有宗教上的和谐,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政府对宗教的管理和引导是否合理将会影响到全社会的稳定。而政府在处理宗教问题时,也必须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但目前由于我国的宗教法规还不健全,许多管理依然处于无序的状态,在这一方面,必须加强工作,早日制定出《宗教法))一类的专门法律。这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更体 学术论文网T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