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题名】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为视角
【摘要】 妇女婚姻家庭平等权意为妇女不论已婚或未婚,都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缔婚、离婚、管理子女、生育、收养子女、选择姓氏、管理家庭财务、性自由等婚姻家庭权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妇女公约》)具体规定了妇女在缔结婚姻、家庭生活、婚姻家庭相关民事权利和解除婚姻等四方面的平等权。在内容上它超越了公、私领域划分,超越了形式平等,首次全面规定了妇女婚姻家庭权利,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不足的是它未规定“非法”婚姻家庭关系,未明确禁止重婚,未统一规定最低结婚年龄,未明确禁止家庭暴力,未规定女童、老年妇女的婚姻家庭平等权。实践中186个国家已成为《妇女公约》缔约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下简称CEDAW)等妇女人权机构也已广泛设立,妇女婚姻家庭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但问题依旧存在,如CEDAW权利保障和监督机制亟待完善,大量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阻碍公约实施,一些缔约国怠于实施公约等。自我国加入《妇女公约》以来,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妇女婚姻家庭法律保障体系,但在立法和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从立法看,我国生育法律与《妇女公约》有冲突,《婚姻法》中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与公约不一致,国内法未对“歧视”做明确规定。实践中,家庭暴力仍严重威胁妇女和女童,妇女在共同财产管理上未实现平等,妇女离婚平等权难以得到保障等。总而言之,我国落实妇女婚姻家庭平等权要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健全妇女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包括细化妇女婚姻家庭立法,完善民、刑等周边法律制度,加强相关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衔接,保障国际法的贯彻实施等。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加强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包括加强婚姻家庭法执法力度,加强妇女法律援助,提高女性素质,促进非政府组织和男性参与妇女维权等。
【关键词】 妇女婚姻家庭平等权;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歧视;
中文摘要 3-5
Abstract 5-6
第一章 绪论 10-12
一、选题背景及现实意义 10-11
二、文献综述及研究动态 11-12
第二章 《妇女公约》与妇女婚姻家庭平等权 12-28
第一节 《妇女公约》概述 12-13
第二节 妇女婚姻家庭平等权内涵 13-14
第三节 《妇女公约》有关婚姻家庭平等权的规定 14-18
一、妇女缔婚平等权 14-15
二、妇女婚姻家庭生活平等权 15-17
三、妇女婚姻家庭有关的民事财产权利平等 17
四、妇女解除婚姻平等权 17-18
第四节 《妇女公约》中婚姻家庭平等权内容的成就和不足 18-24
一、内容上的成就 18-20
二、内容上的不足 20-24
第五节 《妇女公约》婚姻家庭平等权实践的成就和不足 24-28
一、实践中的成就 24-25
二、实践中的不足 25-28
第三章 《妇女公约》框架下我国妇女婚姻家庭平等权实践 28-39
第一节 立法成就 28-32
一、结婚及离婚的平等权立法保障 28-29
二、家庭生活平等权立法保障 29-31
三、婚姻家庭民事和财产平等权立法保障 31-32
第二节 立法不足 32-33
一、我国生育法律与《妇女公约》存有冲突 32-33
二、婚姻法中男女最低结婚年龄标准不一致 33
三、未对“歧视”做明确规定 33
第三节 实践成就 33-36
一、自由婚恋成为婚嫁主导形式 34
二、妇女家庭地位显著提高 34-35
三、妇女享有平等的婚姻家庭民事权利和财产权利 35-36
四、妇女实现离婚自由并享有特别保护 36
第四节 实践不足 36-39
一、家庭暴力严重威胁妇女和女童 36-37
二、妇女在家庭共同财产管理上未实现平等 37
三、妇女的离婚平等权难以得到保障 37-39
第四章 我国妇女婚姻家庭平等权保障的完善建议 39-45
第一节 立法完善 39-41
一、加强妇女婚姻家庭立法 39
二、完善妇女婚姻家庭配套法律 39-40
三、促进国内法和国际法有效衔接 40-41
第二节 实践举措 41-45
一、建立婚姻家庭法庭 41-42
二、加强妇女权益执法 42
三、提高妇女自身素质 42-43
四、建立健全妇女维权网络 43
五、促进非政府组织和男性参与妇女维权 43-45
结语 45-46
参考文献 46-50
附录 50-51
致谢 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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