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的选择。虽然共同侵权行为适用连带责任还存在不足,但这是我国共同侵权行为制度从理 论和现实两方面做出的最适当的选择。 4.2 共同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双重属性 245 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实际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共同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 系,即外部关系,二是共同侵权人之间的关系,即内部关系。外部关系是连带责任的逻辑起 点和首要的价值取向,体现的是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的政策考量和对效率价值的追求。内部 关系是连带责任外部效力实现后的第二层价值追求,侧重于对共同侵权行为人利益的关怀, 防止行为人因责任不明或风险承担不合理而造成利益关系失衡。要完善解决共同侵权行为的 250 责任承担,就需要同时解决好这两个方面的问题。 4.2.1 共同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 如前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外部关系以连带责任最为合适。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赔偿 责任,其责任含义及内容的完整意思应当表述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各自应 当对受害人的损害负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有充分的选择权,他可以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 255 当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被请求的这一个或数个共同侵权行 为人按照受害人的要求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之后,其他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将得到免 除。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赔偿义务的共同侵权行为人有权向其他尚未承担自己份内责 任的共同侵权行为人进行追偿,请求偿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13] 由此可见,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连带责任指的是共 260 同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论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各自 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造成的损害大小如何,每一个共同侵权行为人都负有向受害人承 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义务。至于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关于责任分担份额的约定仅具有内部效 力,对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第二,受害人可以自主选择要求任何一个、数个或者是全体共 同侵权行为人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或全部。也就是说,由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何人以及 265 如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利,他可以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共同侵 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为全部或部分赔偿,未被请求的行为人是否有不履行义务的行 为或是否有履行能力等均不影响受害人的选择。第三,只要有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了全部的 赔偿责任,全体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都归于消灭;只要受害人的请求权全部得到实现, 就不得再次提出请求。第四,共同侵权行为人是基于法律规定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 270 一种法定责任。 4.2.2 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关系 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责任追偿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一人或 数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或超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向其他应负赔偿责 任而未承担或未完全承担的共同侵权行为人进行追偿。 275 判断各行为人负担赔偿责任的能力强弱。财产较多,经济实力较强的“深口袋”行为人 就多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以上的责任分担标准,我们不难发现,每一个标准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也存在一 些缺陷。按照过错程度分担责任,符合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责任等同于过错也是公平的, 但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共同侵权场合,这一标准即不合适。单单采用比较原因力说, 280 又体现不了侵权法对于责任划分所要求的道德评价与价值内核。平均分担说与负担能力说在 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非常强,却明显背离了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不符合侵权法的价 值追求。 笔者认为,现实生活中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形十分繁杂,并非单一的内部责任分担标准可 以一言蔽之,每一个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各种 285 因素予以判定。一般来说,按照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来划分责任分担的份额是 基本的标准;若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或是行为人之间达成了一致约定,便按照规定或约定处理, 这是例外的情形;平均分担则作为基本标准无法适用之下的补充标准。 5 结语 在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研究内容中,本文仅选择狭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作为研究对象, 290 按照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共同侵权责任形式的选择、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的思路展开论述。 因为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主要为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三种,学术争论之激烈可见一 斑。对于本质的不同阐释源于保护行为人自由与加强受害人救济之间的利益博弈,笔者选择 了折衷说的观点作为本文的基础,以期能合理划定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在保护行为人自由 与加强受害人救济之间寻找平衡点。对于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传统理论,不仅理论 295 上有质疑之声,域外的司法实务也反映出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向分割责任发展的趋 势。笔者认为不论是从理论还是现实角度分析,对共同侵权适用连带责任都更符合我国侵权 法的发展需要本文对于共同侵权的研究并不全面,甚至有许多不完善之处,笔者只希望在共 同侵权行为的研究中发表自己的些许见解,为我国侵权法的发展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300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1] 史尚宽.债法总论[M].第一版.中国人民出版社,2003. [2] 杨新安. 系统论在巷道支护中的应用【J】. 煤炭科学技术,1993,4:9-12 [3] 邓大榜.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初探[J].法学季刊,1982,3. [4]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台湾:三民书局,1981. 305 [5] 佟柔.民法原理[M].法律出版社,1983. [6]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8]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9] 张铁薇.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新发展[J].求是学刊,2007. 310 [10] 熊龙.物件致人损害[A].见:王利明.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一-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 评论与展望[C].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11] 叶金强.侵权过失标准之具体构造--信赖原理之下的过失理论[A].见:江平.侵权行为法研究[M].北 京: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04. [12] 徐爱国.名案中的法律智慧[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15 [13] 张铁薇.共同侵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学术论文网Tag:代写论文 论文发表 代发论文 职称论文发表 法律论文代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