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 除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传统做法,改为适用分摊责任原则。美国有些州已经 开始修改甚至取消连带责任的有关法律,向损害赔偿的完全分摊努力同样是美国侵权法改革 的一个显著趋势,其意图使侵权责任与过错程度真正相符。在日本,公害领域侵权行为的责 任在实践操作中出现了所谓“责任分割理论”——在发生公害污染损害的情况下,由各行为 人按照其污染物的排放量来承担分割责任,以及通过区分客观联系的强弱程度来确定是否承 140 担连带责任的原则。这些都是法官对于该领域涉及成立共同侵权是否应当适用以及如何适用 连带责任问题的考虑结果,开始尝试避免因受害者的追究而让小的污染源蒙受不适当的负担 的不公正情况的出现。 [9] 在英美法系国家里,连带责任的重要性己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以单独责 任形式存在的分割责任制,因其对于克服连带赔偿责任之弊端,弥补共同侵权损害不可分之 145 不足甚为成功,已为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所采纳。 共同侵权制度的不断变迁,其背后正是体现着人类在形式主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犹豫, 以及在被害人权益保护和一般人的行为自由之间的徘徊。客观地说,在立法技术上,选择按 份责任形式在达成逻辑体系的一致上确实极具说服力,且这种一体化解决纠纷的方式在某种 程度上也有利于司法正义的实现。但这样的制度演变却离不开一个国家社会发展这一坚实的 150 根基,因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其生存与发展都深深根植于这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上。上述国家责任形式选择的演变,离不开其经济和生产力高速发展,离不开其社会保险和 责任保险的高度发达,离不开社会多元化救济机制的不断完善。正因为有了强有力的经济后 盾,有了完善的制度保障,让受害人不再处于一旦脱离连带责任就得不到最大补偿的尴尬境 地,这才让立法者们有了思考法的正义与公平的基础。也就是说,责任形式的演变,实质上 155 是社会进步与发展推动的必然产物。 3.2 我国关于共同侵权责任的选择 就上述各国立法演进的最终抉择来看,与连带责任相比,按份责任在理论上可能是一种 更公正而有效率的责任分配规则。其公正性在于完全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当事人仅对自己 的过错承担责任而不与他人的过错或者责任相混同;其效率性在于同时对原告和被告都提供 160 了谨慎行为的激励。 但就我国而言,立法者的最终选择依然是连带责任形式。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是 以个人单独负责为原则,但有时法律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常常对单独责任原则 进行一些技术上的处理,即通过连带责任的承担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及时的救济,又通过事 后的追偿责任实现自己责任。[10]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得对连带侵权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 165 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11]这个选择及共同侵权制度扩张适用连带 责任的趋势足以说明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有其合理基础的。 但是由于连带责任的承担与对自己行为负责原则、责任与过错相一致理念发生了冲突, 在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对连带责任的质疑与反思日益高涨,将责任等同于过错而要 求各行为人承担分割责任的趋向越来越明显。 170 4 共同侵权责任承担之我见 4.1 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应为连带责任 考察了共同侵权民事责任新的理论发展趋势与各国的司法实践,我们不得不对我国有关 共同侵权行为适用连带责任的立场进行理性的思考。如前所述,笔者的观点对共同侵权的“共 同性”界定已经为连带责任的适用提供了合理性基础,结合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对共同侵 175 权行为适用连带责任应是可行的选择。 4.1.1 连带责任符合加强对受害人救济的侵权法发展趋势 现代侵权法一个重要而明显的发展趋势就是侵权法的救济功能更加突出,其原因在于: 第一,随着保护人权要求的提高,现代侵权法开始在其哲学基础中不断注入人文精神, 为最大限度地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其基本的制度和规则从“行为人中心主义”向“受害人 180 中心主义”转变。[12] 第二,现代《侵权责任法》以追求实质正义和法律的社会妥当性为目标,这就需要从维 护受害人的利益考虑,尽可能地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如果无辜的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得 到补救,则社会正义就无从谈起。尽管侵权责任也有制裁性质,但它的制裁性质毕竟不像刑 事责任那样具有强烈的惩罚性,侵权法所关注的重心仍是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补偿。[8] 185 第三,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风险不仅无处不在而且具有不确定性,人们因风险活 动而受到损害的几率大大增加,损害程度和范围也较传统社会严重,对受害人加强救济也十 分之必要。 虽然笔者并不赞成将《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绝对的置于优先位置,但是其在填补损 害,为受害人提供救济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在存在数个加害人的情况下,“被告 190 并不会这样期待:如果其他人的过错也与损害有联系,他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同样,原告也 不会期待:自己的损失因被告之间过错程度不同就无法得到全部的补偿。废除连带责任将给 因他人过错而受损害的原告的全额赔偿能力设置严重的障碍。” 可以说,按份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更能实现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建立在各 个行为人都有足够的清偿自己份额的能力基础之上的,是在实现了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救济 195 目的之后,进一步考虑行为人之间公平性的结果。 4.1.2 连带责任的适用有利于受害人通过诉讼获得救济 借诸诉讼是受害人无力通过其他非诉途径自行获得救济之后的最后一道保障,如若这道 保障也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所谓的社会公平正义都只能成为空谈。在多数人侵权的场合, 要证明共同侵权的成立,不论是主观过错还是客观关联共同性,已经是十分困难。若再对共 200 同侵权适用分割责任,受害人要明确列举出所有的侵权人是谁,各自的份额为多少,许多共 同侵权的损害结果又是单一而不可分割的。搜集齐全这些方面的证据才有把握向法院起诉要 求获得全部的赔偿,这是不可想象的。假若受害人无法搜齐证据,一番衡量之下,自己通过 诉讼所能获得的赔偿还不够负担诉讼成本,多数受害人就会放弃对自己权利的诉讼救济。可 以说,按份责任的适用增加了受害人的诉讼成本与救济难度,为了追求侵权人之间利益的平 205 衡而要求受害人做出如此大的牺牲,于情于理都是说不通的。正如学者所言:“侵权行为法 确立连带责任和分别责任的目的在于解除原告不堪忍受的证明困难,也就是证明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不当行为人对原告的损害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以及,如果若被告的共同行为和共同 计划导致了原告的损害,然而原告的损害又是不可分的损失,原告也有困难来证明每个被告 的责任为多少的情形。”而连带责任下的受害人只需要知道一个侵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 210 求全部赔偿,相比较适用按份责任的纷繁复杂,对于受害人的救济,其优越性也不言自明。 4.1.3 连带责任是受害人与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利益衡量的结果 连带责任饱受指责的是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利益的不能平衡。适用连带责任会在多个行 为人之间导致不公平,但如若受害人尚未获得救济,或是被请求的侵权人只是承担了自己相 应份额,或是承担了超出份额的侵权人已经追偿成功,都不能说是连带责任制度带来了不公 215 平。可以说,连带责任带来的不公平现象并非必然,主张按份责任的学者是担忧可能出现的 不公平现象,与按份责任相比,连带责任至少为责任人提供了追偿的权利来努力实现公平, 而按份责任却是在这种不公平尚未出现且不一定会出现之前就给无辜的受害人制造了重重 困难,其所追求的公平就很片面。 同时,在认定共同侵权成立的关键要件“共同性”的问题上,受害人与共同侵权人之间 220 的利益就已经进行了一场博弈。笔者的观点已经通过对“共同性”的严格限制,限定了共同 侵权的成立范围,多少有向侵权人利益倾斜的趋势,若将共同侵权民事责任改为按份责任, 受害人就彻底失去了与多个行为人相抗衡的筹码,这对受害人实属不公平。可以说,连带责 任给共同侵权行为人带来的不公平还有通过诉讼制度的设计进行弥补的机会和可能,而按份 责任却让受害人彻底丧失了有利的实体权利依据,在“起点”上便与加害人处于不平等的地 225 位。 4.1.4 连带责任更符合我国社会现实情况的需要 通过责任保险将侵权责任的风险转移到全社会,是工业社会发展中人类智慧的结晶,可 以说,侵权责任的存在为责任保险提供了生存空间。英美国家几乎都因为侵权责任的不断扩 张,经历过责任保险的危机,这些都是源于英美国家是判例法国家,法官通过个案对侵权责 230 任进行扩张,可能会导致整个责任体系发生变动,而且由于惩罚性赔偿的存在,常常导致侵 权人需要向受害人承担过高的赔偿金额,这些都使得保险公司不堪重负。因此,英美国家的 法官在考虑连带责任的适用时更为谨慎,将目光投向分割责任是其社会现实使然。 而日本因为共同侵权的认定上采用的是客观关联共同说,连带责任因共同侵权的宽松认 定标准而被扩张适用,为防止连带责任的过分滥用,便有了区分“强的客观联系”与“弱的 235 客观联系”的发展动向。 我国的情形不一样,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并不健全,更谈不上发达,企业制度也还不够 规范,对共同侵权行为适用连带责任,是为受害人提供周全保护的必然选择,也更符合以人 为本的人文精神。对共同侵权适用连带责任还可以强化人们的风险意识,促使加害人通过保 险将风险分散出去,从而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完善。同时,笔者的观点也能将连带责任 240 的适用范围控制在合理界限之内,不存在类似日本学界的困扰。 我们应该承认,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都是通过对多种利益与价值进行衡量后做 学术论文网Tag:代写论文 论文发表 代发论文 职称论文发表 法律论文代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