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而言,在具体的信用法律制度设计中,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与零散性我国可能面临的信用制度建设是和长期的系统工程,这不仅涉及与信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的边缘法设计,而且也牵涉到目前相关法律规则的整合与协调,同时也涉及立法者及公众对失信的惩罚机制的一种理性认识。[4]但是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司法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大有帮助,有利于执行机关对罚金刑的执行。 总之,罚金刑的执行,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统一、操作性强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罚金“空判”现象的发生,确实提高罚金刑的执行率,维护法律权威,实现公平、公正。当然,罚金的执行面临着许多矛盾,需要去研究去解决,使这一刑种得到更合理、更科学、更规范地运用,体现罚金刑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 [2]米歇尔,福柯,刘北成.规训与惩罚[J].北京:三联书屋,2003:97. [3]桂永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思考[J].经济与法,2006,(5). [4]黎四奇.对我国信用制度法治化关键性问题分析与建议[J].河北法学,2006,(5). 学术论文网T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