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隐名股东在实务中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其成因具有多样性。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各地法院认定不一,差异较大;理论界也提出了形式说、实质说、综合考虑说和双重标准说等多个认定标准。现行规范和理论在法律价值的周延和法律逻辑的顺畅方面有待于进一步提升。本文在介绍隐名股东现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隐名股东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理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认定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标准。第一章分析了隐名股东的基础理论。首先,从抽象隐名股东与其他隐名投资者共性并体现隐名股东个性出发,定义了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以全面享有股东权利为目的而借用他人名义投资于公司的投资者。然后,分析了隐名股东与信托制度、代理制度、隐名合伙、实际控制人的关系,重点分析了隐名股东与信托的差异、隐名股东与代理制度的交叉,指出规范隐名股东不能借助信托制度而应借助代理制度。最后,介绍了隐名股东在其他法域的规范和学说。第二章介绍了隐名股东的实务状态。实务中,隐名股东的形成原因和诉争事由具有多样性。各地法院存在认可隐名股东股东股东资格和拒绝隐名股东股东资格两种态度。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涉及了隐名股东问题。现行规范区分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股东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较为合理,但是以隐名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作为认定股东资格核心有违法理。理论界提出的认定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各种标准主要有形式说、实质说、综合考虑说和双重标准说,各种学说既有可取之处,又有法律逻辑或价值判断上的不足。第三章探讨了认定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基本理念。认定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应尊重投资者的契约自由和投资自由,并维护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绝对禁止隐名股东,构成对隐名股东意思自治的漠视和理性选择的干预,以一种外在的制度安排切断了投资者的利益诉求,背离了自由的法律理念。因此应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地位,但是必须符合一定前提条件,防止投资者滥用自由危害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章分析了违法型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从有效发挥法律的内在旨意、平衡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利益出发,对违反强制性规范行为的效力应依不同旨意而区别对待。至于具体的平衡标准,宜采取比例原则为标准的规范目的说,特别是注意必要性原则的适用,唯有在别无他法而不得不否定违法行为私法效力时方可认定其无效。就代持股协议而言,从宏观上看,其并不违反股东登记规范;从微观上看,违反股东身份限制规范的代持股协议无效,但是违反一人公司规范和税收优惠规范的代持股协议仍然有效。代持股协议无效的,隐名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代持股协议有效的,应进一步平衡代持股协议当事人与公司其他参与方之间的利益,至于具体的平衡标准,与合法型代持股协议下的公司参与方利益平衡标准并无二致。第五章分析了合法型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第一节分析了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的关系。公司其他股东不知代持股协议的,隐名股东、名义股东以及其他股东之间构成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关系。可以参照股权转让规则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其他股东明知代持股协议的,隐名股东、名义股东以及其他股东之间构成隐名代理关系。可以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公司契约只约束签约名义人的除外。公司部分股东明知代持股协议的,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代理关系,应将上述两种制度规范结合运用。公司仅有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的,不构成任何代理关系,隐名股东的确权请求无涉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和交易安全,理当得到支持。第二节分析了隐名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公司不知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代持股协议的,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可以被确认,但是应当符合股权转让规则。公司明知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代持股协议的,可以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排斥或限制隐名股东介入的除外。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被确认的,公司与名义股东已经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不因之无效;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对公司负缴纳出资的连带责任。隐名股东资格未被确认的,隐名股东不得享有股东权利,并不承担股东义务;隐名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公司与隐名股东发生的法律关系不因之无效。第三节分析了隐名股东与第三人的关系。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效力不受他们名义股东或隐名股东身份的影响。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依法发生效力;隐名股东处分股权的负担行为依法发生效力、处分行为效力取决于其股东资格是否被确认。
【关键词】 隐名股东; 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 隐名代理;
摘要 4-7
ABSTRACT 7-10
引言 13-15
第一章 隐名股东的基础理论 15-22
第一节 隐名股东的定义与特征 15-17
第二节 隐名股东内涵辨研 17-21
一、隐名股东与信托制度 17-19
二、隐名股东与代理制度 19-20
三、隐名股东与隐名合伙 20
四、隐名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20-21
第三节 境外的隐名股东规范和学说 21-22
一、英美法系的隐名股东 21-22
二、大陆法系的隐名股东 22
第二章 隐名股东的实务状态 22-30
第一节 隐名股东的典型案件 22-26
一、隐名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资格案 23-24
二、隐名股东代位诉讼案 24-25
三、清算组请求交付隐名股东股权案 25
四、隐名股东请求返还股款案 25-26
第二节 隐名股东的现行规范 26-28
一、高级法院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26-27
二、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 27-28
第三节 隐名股东的现行认定标准 28-30
一、形式说 28
二、实质说 28-29
三、综合标准说 29
四、双重标准说 29-30
第三章 认定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基本理念 30-37
第一节 尊重自由 30-32
一、自由与法律 30-31
二、自由在公司法中的地位 31-32
三、自由与隐名股东 32
第二节 维护安全 32-35
一、安全在公司法中的地位 33
二、安全理念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33-34
三、安全与隐名股东 34-35
第三节 维护公共利益 35-37
一、公共利益与法律 35
二、公共利益与隐名股东 35-37
第四章 违法型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认定 37-46
第一节 违法行为民事效力的基本规范 37-41
一、罗马法中的违法行为效力 37
二、德国民法中的违法行为效力 37-38
三、日本民法中的违法行为效力 38-39
四、台湾地区民法中的违法行为效力 39-40
五、我国民法中违法行为的效力 40-41
第二节 违法型代持股协议效力 41-45
一、代持股协议与身份限制规范 42-44
二、代持股协议与一人公司规范 44
三、代持股协议与税收优惠规范 44-45
小结 45-46
第五章 合法型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认定 46-59
第一节 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的关系 46-53
一、公司其他股东不知代持股协议 46-50
二、公司其他股东明知代持股协议 50-52
三、公司部分股东明知代持股协议 52-53
四、公司仅有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 53
第二节 隐名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53-56
一、股东名册与股东资格 53-54
二、确认隐名股东资格条件 54-55
三、确认隐名股东资格后果 55-56
第三节 隐名股东与第三人的关系 56-58
一、名义股东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有效 56-57
二、隐名股东与第三人发生的合同关系有效 57-58
三、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的关系 58
小结 58-59
结论 59-60
参考文献 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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