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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劳动力产权思想及其对保障农民工权利的启发

一、马克思劳动力产权思想的主要内容
  1、劳动者是其劳动力的所有者,对其劳动力这一财产拥有所有权
  马克思说过:“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分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1]马克思的这些分析,说明劳动力产权,是劳动者作为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与承载者享有的天然权利,是劳动者使用他所拥有的劳动力时应享有的经济权利,劳动者拥有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劳动力以劳动者为载体,存在于劳动者体内,与劳动者具有不可分割性。劳动者拥有自己的劳动力是人的“天然特权”。因此,劳动者是其劳动力的所有者,对其劳动力这一财产拥有所有权。

  2、劳动力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法权关系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产权本质地属于经济范畴,劳动力产权关系是经济关系的体现。”[2]在以产权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中,劳动力产权关系表现为劳动力市场中的法权关系,买卖双方都承认对方是私有者,都拥有所有权,并根据各自的所有权支配自己的东西,这种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的“契约关系”,就是一种特定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对经济关系性质的决定作用,因此可以推知,生产资所有制形式就决定了劳动力产权关系的性质并进而决定了其发展和变更的基本取向。
  3、劳动力产权是一个历史范畴
  在马克思看来,“劳动力产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它的形式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处在一个不断更新、不断变化的发展过程中,但这种变化是和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并最终和一定的所有制形式相适应的。”[3]与私有和公有两种所有制形式相对应,劳动力产权形式有两种类型,劳动力公有产权和劳动力私有产权。
  4、劳动力产权是一组权利的组合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产权是一组权利的组合,包括劳动力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这组权利既可统一也可分离。”[4]劳动力产权权能的统一,即各项权能都属于同一个主体。劳动力产权权能的分离,即各项权能分属不同主体,为不同的主体行使权利。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劳动力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就发生了分离情况,资本家和雇佣工人就分别获得相应的劳动力产权权能。
  5、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产权具有两重性
  劳动力产权一方面表现为属于劳动者本身。马克思认为,“每一个体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中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股份;但是,一个人在体力和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贡献的劳动量较多,或者能够工作的时间较长,从而他就有权从社会上领回较多的生活资料,社会承认个人天赋,承认每个人所有的不同的劳动能力,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5]从另一方面看,劳动力产权也归社会所有,即劳动力所有权是一个人与社会相统一的所有权。劳动者自主地将自身的劳动力作为社会劳动力联合起来运用,实现与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有机结合。劳动力产权的两重性不仅表现在宏观社会层次上,也表现在微观家庭次层上。从家庭外部关系看,劳动力是私有的,但从家庭内部关系看却是公有的。
  二、马克思劳动力产权思想对保障农民工权利的启发
  马克思的劳动力产权思想,对我们研究劳动力产权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1、要重视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不可忽视教育费用
  马克思在分析古典资本主义经济中劳动力产权时,认为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培训和教育费用微不足道。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社会文化也在不断发展,劳动者自身素质越来越高。作为产业工人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工理应是国家的主人,他们的教育和培训已经并必将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例如国家实行的“阳光工程”以及有的省份已经开展的“员工培训普惠制”等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其实一亿多的农民工的知识技能水平日益提高,就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2、不应把劳动力产权仅仅局限于劳动力范畴内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是商品,他的劳动力产权理论只是局限在劳动力范畴内。然而发展到尽管只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农民工的劳动力只是“准”商品,说他们的劳动力只是准商品,是因为他们的劳动力完全成为商品的条件不完全具备,因为农民工不仅能自由地在城里务工,且家里还有承包经营土地,并非自由到一无所有的地步,更何况他们能通过培训获得知识技能,进一步就能使得准劳动力商品上升为人力资本的形态。
  3、关注劳动力的发展权,关注农民工
  马克思的劳动力产权权能结构包括劳动力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理权和收益权等,没有劳动力的发展权,这不仅不符合马克思自己的“人的全面发展观”,也不符合农民工作为一个阶层的发展趋势——市民化,还会导致对农民工教育和培训的漠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农民工劳动力产权的探讨,是时代发展的迫切要求。通过确立农民工劳动力产权,调动其建立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为其全面发展打下经济基础。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191.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0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7.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4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0.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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